一、请认真阅读本指南,了解职业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当事人责任。
二、请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三、职业病诊断需提交材料
(一)证明健康损害的证据材料。例如: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诊断的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五)当事人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可参考附件2职业史情况表填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资料;
5.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资料;
6.生产原材料安全使用说明书、成分分析等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四、举证责任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三)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且不能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五、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资质范围
(一)职业性尘肺病
(二)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注意事项
(一)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接触粉尘作业者,需提交间隔6个月以上合格的胸部高千伏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至少2张。
(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请用A4纸进行书写和复印,书写的材料应以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当事人对所申报和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越详尽、完整,越有利于明确作出诊断结论。
(六)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七)劳动者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九)本中心目前具有职业性尘肺病和职业性化学中毒的诊断资质,其它职业病(如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皮肤病等)需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提出诊断要求。
七、联系方式
(一)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70号
职业病咨询室 电话:88266681 传真:88266570
职业病诊断办公室 电话:88266664 传真:88266765
(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
电话:020-3406316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