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H,女,汉族,身份证号:441481XXX,住广东省XXX市XXX,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
被执行人:D,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现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XXX,联系电话:1371931XXXX。
法定代表人:W1(原法定代表人:W)。
追加被执行人一:W,男,汉族,身份证号:441424XXX,户籍地:广东省XX县XXX,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XXX,联系电话:1371931XXXX。
追加被执行人二:L,女,汉族,身份证号:441481XXX,户籍地、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同W。
执行请求:
请求将追加被执行人一、追加被执行人二追加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XXX号案的共同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劳动纠纷一案,已由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字[2013]XXX号”裁决。
现被执行人在裁决书生效后迟迟未主动履行裁决,申请人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XXX号。
经申请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股东W、L为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的款项由二股东收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承担的全部债务依法应由追加被执行人一、追加被执行人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划拨给追加被执行人一、追加被执行人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前述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H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