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员工“自动离职”

2015年3月2日10:22:40企业专题7,6033字数 1485阅读4分57秒

“自动离职”,通常是指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而产生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等不利后果的行为。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

(二)《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

(三)《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四)《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

(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六)《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

(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已废止

(八)《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二、法律分析

面对员工的“自动离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员工无故旷工数日,可能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旷工数日大多情况下并不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已经废止了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可以参照“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标准

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应当在扣除用人单位因员工旷工遭受的损失后,发放该员工的剩余工资,并出具离职证明。

综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因素,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快递送达的方式,通过邮寄《回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回岗并说明不回岗的后果,而后再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

 

三、举例说明

XXX是广东XXXXXX有限公司,2012年8月18日起至今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公司通过电话联系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公司9月7日、9月12日向XXX的身份证地址快递了《回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家人签收了快递。

 

回岗通知书

XXX:

你于2010年9月30日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你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今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累计旷工18日,今通知你于收到本通知书后的两日内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正常上班并说明情况。逾期不到岗,公司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AAAAAA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附:《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  员工违纪处罚

108、未办请假手续,连续3天不上班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XXX:

你自2012年8月18日起未经请假至今未上班,本公司在2012年9月7日已向你发出《回岗通知书》,告知你无故旷工的后果,现你逾期不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第108条的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旷工,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此,公司自2012年9月12日起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广东AAAAAA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附:《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  员工违纪处罚

108、未办请假手续,连续3天不上班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至于寄送快递的方法,可以参见《快递送达,你往哪里逃》

本文为陈庚华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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