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二、仲裁裁决机构
案例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二: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案件异同
(一)相似之处
1.两例案件有一定的相似性,均为劳动者受到工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上班;
2.劳动者不知道用人单位在何时申请了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口头承诺“国家支付的补助一分都不会少给”;
3.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伤残补助金。
(二)不同之处
案例一:用人单位提出伤残补助金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
案例二:用人单位未提伤残补助金超过仲裁时效,也不同意支付。
四、仲裁裁决结果
案例一:不支持翟XX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为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裁决书摘录:
案例二:不支持郭X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委称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仲裁裁决书摘录:
五、权利救济
案例一:翟XX案中涉及2个公司,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否认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我方向社保基金中心投诉后,关联公司又拿出一份协议称已经支付,陈述自相矛盾。
翟XX这个案件有个“大坑”:公司在与翟XX签订协议过程中,签订了数份协议,翟XX以为内容完全相同,在公司的催促下匆匆签名,只看了前面一两份协议内容,未想到公司在后面的协议中修改了内容。
至此,此案再无有效救济途径。
案例二:郭X案仲裁裁决结果出来后, 本律师与仲裁员沟通,其称白云仲裁委对于用人单位申领工伤待遇后不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已申领工伤待遇的情形,一律不支持,需要到法院以不当得利起诉。
后本律师陪同郭X尝试到社保基金中心、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最终,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在7日内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