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燕:摔下来受伤了,算工伤吗?
我:这......
小燕:是要收顾问费吗?
我:你的私人法律顾问协议快到期了,顾问费拖了一年都还没给。
小燕:这样吧,我请你吃顿饭,当作顾问费吧,友情价。
我:你这是要我打骨折。
小燕提出的这个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很具有代表性,时常也有咨询者或同行向我咨询类似问题。
虾足饭饱后,我决定书面回复小燕提出的这个问题。
一、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看与这个问题较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间接规定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综上,判断外出活动受伤是否为工伤有三个要素:
(1)活动原因、内容: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作以下区分:
A.若活动是用人单位强制职工参加或鼓励职工参加、活动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通常可以认定活动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即此类活动是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B.若活动是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自愿参加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职工自发组织的以到旅游景点游玩、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活动,与工作明显无关,则不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C.若活动不具有强制性,职工自愿报名参加,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活动需要结合双方对活动的具体内容举证加以分析,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活动组织者:组织或指派主体必须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内设的工会、团委、党委组织的活动能否认定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先看看相关规定:
《工会法》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团章》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党章》
第三十条第一款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显然,团委和党委是用人单位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其组织的活动应当视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部分工会有可能具备独立法人人格,其组织的活动能否视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则不能一概而论。
(3)活动参与者:参与主体必须为有职工身份且参与活动时的身份是职工。
二、基本事实
小燕的用人单位团委组织团员外出活动,活动具有强制性,和团员同事在活动区域内的活动设施上活动——荡秋千,若小燕摔伤。
三、分析及结论
本次外出活动组织者是用人单位内设团委,团委是用人单位的重要组织机构,小燕具有用人单位的职工身份、团员身份,且活动内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因此,应当认定小燕摔伤为工伤。
四、小结
活动组织主体的确定、活动的目的、具体形式及内容、活动经费的承担、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是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具有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的举证义务。对于职工而言,如何取证、质证也有许多技巧,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