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用人单位是否要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三、双方主张
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待遇不是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已经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存在差额。
我方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报酬,不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此,我方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郭X工伤前的工资待遇及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以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差额。
法律依据如下: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小结
裁判结果:仲裁适用仲裁时效,一审、二审改判。
停工留薪期工资作为工伤劳动者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即使在停工留薪期期间未依据法定标准发放,劳动者也可以在停工留薪期过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并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适用仲裁时效。
本文为陈庚华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