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以公司逼其辞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公司补偿工人10500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赢了官司。近日,安徽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安徽中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吴军生(化名)经济补偿金。
吴军生曾在安徽中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中马橡塑)从事炼胶工作,平均月工资3000元。2014年8月,中马橡塑仓库门窗损坏,认为系吴所为,吴不服向中马橡塑递交了《辞职申请表》,双方于当年8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吴工资冻结至当日。吴军生在《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栏中写“扣工人黑帽、乱罚钱”,在部门主管意见栏注明“马总叫交辞退表”等字样。后吴向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马橡塑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0500元。当年11月12日,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中马橡塑支付吴军生经济补偿金10500元。中马橡塑不服,诉至法院。
中马橡塑诉称: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本不事实。被告吴军生曾在其从事炼胶工作,上夜班毁坏仓库门窗,违反其单位规章制度,其予以批评教育。被告不满主动提出辞职,其已同意。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其擅自变更了被告的工种,事实是其并未变换被告工作岗位。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纯属不服其管理,对处罚不服,而主动自愿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裁决其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0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故请判令其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吴军生辩称:原告中马橡塑诉称是强词夺理。当初原告仓库门窗损坏与其无涉。事发后其于次日上班时发现其原工作岗位已被他人顶替。原告并未安排其新的工作,且停发其工资。原告要求承认门窗被损毁系其所为,否则就辞职走人,其不肯就范,原告遂逼迫其填辞职表。可见,其非主动自愿辞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军生与原告中马橡塑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被告在《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一栏中明确注明系因“扣工人黑帽、乱罚钱”而辞职。虽然又在部门主管意见栏注明“马总叫交辞退表”,但这可理解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已口头提出辞职,马总要其交辞职表;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愿辞职,而马总要其辞职,并要其交辞职表。纵观辞职表中两处注明:“扣工人黑帽、乱罚钱”系用黑体笔所写,而“马总叫交辞退表”系用蓝色圆珠笔所书,两处显然非同一时间所填写,且“扣工人黑帽、乱罚钱”的注明在先,可判断“马总叫交辞退表”的情况应属第一种。另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未给其安排新工作、不提供劳动条件,且被告工资领条表明工资已发至辞职当日,故不存在停发工资一说。被告辩称其工作岗位被他人所替,原告未给安排新的工作,并停发工资且要其承认门窗系其损坏,否则就辞职走人,并非其主动辞职的理由不予支持。综上,认定被告系对原告关于门窗损坏的处理结果不服而主动辞职,遂作出如上判决。(来源:安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