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房产〔2018〕2430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会市国土规划委,现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中第三条第(三)项,提出如下意见:
穗府办函〔2017〕65号文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规定的“商服类物业”,指该文件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不执行此条规定。
以上意见自2018年12月20日起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