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 ,男,汉族,身份证号:440281 ,住韶关市 ,代理人联系电话: 。
被告一:张 ,系广州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女,汉族,身份证号:440782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
被告二:张 ,系广州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女,汉族,身份证号:440782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 。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6381.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339.32元(自2015年5月15日起算至广州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核准清算之日即2017年8月7日);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共计18721.14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 诉案外人广州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即“穗荔劳人仲案终字[2014]991号”案,于2015年3月20日由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签收裁决书,仲裁委于2015年5月11日将仲裁裁决书送达给被申请人。
在生效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 公司未主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穗荔法执字第3850号。2015年12月2日,贵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后 公司在2017年6月9日申请清算,并于2017年8月7日被核准注销。清算组织成员被告一、被告二在《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中均承诺“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如有遗漏均由清算组及全体股东负责处理”,在《清算报告》中还承诺“5、本公司无正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活动”。
原告认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一、被告二作为 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当在公司清算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 公司的已知债权人,而被告一、被告二在 公司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将 公司违法清算、注销,被告一、被告二应当对 公司在穗荔劳人仲案终字[2014]991号仲裁裁决中的支付义务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