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
参考案例:
岑某不服越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一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112号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岑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11月17日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局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广州某速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违法行为后,依法于当月15日立案受理并展开调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于同年11月17日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并依法于当月24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告知书,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局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告知书》是劳动保障监察中的过程性行为,仅为指引性的告知,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予以驳回。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