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穗商务规字〔2020〕3号

2020年4月10日10:08:42规范性文件3,778字数 4378阅读14分35秒

穗商务规字〔2020〕3号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0年3月12日

广州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6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商务写字楼作为招商载体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楼宇经济的发展,规范我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依据广州市地方标准《商务楼宇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 30—2019),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工作,遵循政府统筹监督、行业实施、自愿申报、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商务写字楼是指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建设并为各种商务活动提供办公空间的建筑物(不含工业园区)。

第四条 广州市商务写字楼评定等级分为“广州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广州市甲级商务写字楼”,其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超甲级、甲级写字楼评定标准,确定评定工作机制,遴选并委托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执行机构,统筹、指导、监督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等工作,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广州市楼宇经济相关社会组织及专业服务机构担任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

第六条 执行机构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下,具体实施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具体组织实施、保障商务楼宇等级评定、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关宣传、培训、评定标准推广等工作。

超过委托期限,或因违规操作而被市商务主管部门终止委托后,执行机构不得以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有关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的相关工作。如发生违规操作行为,将终止委托并纳入信用管理,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建广州市楼宇经济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储备专业人才,为全市楼宇等级评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楼宇经济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对参评写字楼评定、打分。执行机构在受委托期限内管理专家库。

在每次楼宇经济等级评定前,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参加评审的楼宇各负责推荐1-2名人员作为楼宇经济等级评定临时监督员,负责交叉监督执行机构或评审专家在书面评审、现场测评、客户满意度调查、暗访等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操作、不正常履行职责,或其他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监管员应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市商务主管部门查实后中止执行机构或专家工作,并责令改正,或终止委托、取消专家资格。

第八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评定工作,宣传我市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发动区内写字楼参与商务等级评定,协助核实、提供本区参评写字楼的相关信息等,派员交叉监督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 申请参加等级评定的商务写字楼需坐落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商务写字楼完成竣工验收后并投入使用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广州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商务办公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申请广州市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商务办公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三)最近两年(新建商务楼宇一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因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被行政处罚。

(四)有完善的卫生防疫预案,近两年(新建商务楼宇一年内)无重大卫生防疫责任事故发生。

(五)特种设备应经有关机构检验合格运作。

第十条 等级评定的申请主体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或机构:

(一)单一业主的商务写字楼业主,或业主授权的商务写字楼运营、管理服务公司。

(二)多业主商务写字楼的占4/5以上面积的业主,或获得占4/5以上面积业主授权的楼宇运营、管理服务公司,或经备案的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广州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原则上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执行机构。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符合条件的执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机构信息。

(二)公告。经委托的执行机构应根据广州市地方标准《商务楼宇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 30—2019),结合市场规律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完善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等级评定公告,明确评定时间、申请方式及申请资料清单等内容。

(三)申请。申请主体按照等级评定公告要求,向执行机构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以及自评情况,同时提供至少4张可进入楼宇各层的门禁卡(用于评前或评后暗访)。

(四)资格预审。执行机构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查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执行机构通过市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调用参评楼宇及楼宇内企业涉及等级评定的有关数据及情况。

执行机构应及时完成并通报资格预审情况,安排通过预审的申请主体做好书面评审及现场评测准备。

(五)确定评审专家组及监督员。在每栋楼宇评审前,由执行机构和应邀参加的监督员(至少2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5位专家组建专家组,在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2-3名监督组。专家组推选1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评审、测评等工作。2-3名监督员推选1名监督员担任监督组组长。

专家组成员由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若抽取的专家与参评商务写字楼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须回避的,或无法按时参与测评工作的,执行机构须抽调专家库中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替换。

监督员应实行交叉监督。如抽取的监督员中有本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参评楼宇同一集团属下楼宇单位推荐的监督员,或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须回避的,或无法按时参与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须抽取监督员库中其他符合条件的监督员进行替换。

(六)书面评审。专家组对参评写字楼的评审材料、调用资料进行审核、查验,摸清参评商务楼宇的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对参评楼宇进行书面评审打分,为现场测评做好准备工作。

(七)客户满意度调查。在等级评定活动期间,由执行机构根据评定工作进展,对通过资格预审参评楼宇内的入驻企业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作为等级评定的重要评分依据。执行机构应邀请2-3名监督员进行监督。

(八)现场评审。专家组对参评楼宇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听取楼宇情况介绍、查阅资料、证照复核、场地踏勘、设施体验、抽查访问、互动问答等环节完成现场测评打分工作,并召开现场反馈会议,向参评楼宇反馈评分情况,同时听取参评楼宇的意见。

(九)暗访。在等级评定活动期间,执行机构可根据申请主体自评、专家书面评审等情况,安排不少于3人的专家暗访组,针对参评楼宇的服务质量和办公环境质量等,进行评前暗访打分,或根据现场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评后暗访打分,暗访取证内容将作为等级评定的重要评分依据。

(十)审定。每栋楼宇提交的材料、书面评审、现场测评及暗访材料都将由评定执行机构封存,妥善保管,全部参评楼宇的评定工作结束后,由执行机构对各环节评测结果进行汇总。等级评定分值原则上根据专家组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客户满意度调查,并参考暗访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形成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结果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定。

(十一)结果公示。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结果将在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十二)申诉。公示期内,申请主体如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查及现场复查,复查后予以答复。

(十三)评定及授牌。公示期结束后,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参评商务楼宇,并统一安排证书颁发和授牌事宜。

 

第四章 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广州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证书、标识牌由执行机构按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印发、监制。任何个人、机构未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同意,不得以市商务主管部门、“广州市商务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名义或类似名称从事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或类似等级评定及授牌活动,或仿照相关标志标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假冒企业(机构)纳入信用管理,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获得广州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的楼宇,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广州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广州市甲级商务写字楼”相应等级标识牌。

第十四条 广州市商务写字楼等级标识牌应置于商务楼宇公共区域明显位置,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授牌的商务写字楼如需更换等级证书和标识牌,由原申请主体向执行机构提出更换申请并更换,执行机构将换发情况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等级复核管理

 

第十六条 复核是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监督、推动已取得广州市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授牌的楼宇硬件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持续达标。

第十七条 由执行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获得等级评定的商务写字楼进行“抽查复核”,复核情况由执行机构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抽查的比例不少于获得评定授牌商务楼宇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广州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向执行机构提出期满复核申请。期满复核达标,则核发新的等级证书及标示标牌。

第十九条 期满复核或抽查复核不达标的,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给予取消等级或降低等级处理。

取消等级的,执行机构收回原等级证书和标识牌,自取消等级之日起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降低等级的,执行机构收回原等级证书和标识牌,换发降低后的等级证书和标识牌。

第二十条 获得广州市甲级商务写字楼等级授牌的商务楼宇,通过实施重大结构改造,设备更新、功能扩展升级创建广州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原(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可在完成改造升级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可按程序提出评定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的申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执行机构统筹安排升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获得等级授牌的商务写字楼发生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安全责任事故或楼宇运营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将视影响程度,给予取消等级或降低等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复核后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查后予以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广州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广州市甲级商务写字楼”等级授牌的商务楼宇, 可申请广州市超甲级、甲级商务楼宇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第十一条(十二)项、第二十二条申诉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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