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商务规字〔2020〕6号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电子商务处)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更好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创造我市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域范围以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等为主体的产业集聚区,其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规模居全市领先地位,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配套服务,由注册在广州的独立法人经营管理,其表现形式可以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或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等。
第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示范基地需符合下列标准: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8-2009)》有关规定,具有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定位明确,符合我市电子商务与移动互联网集聚区总体规划布局要求,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发展空间规模大,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善。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集聚能力高,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应用企业所占园区面积逐年增加,基地内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入驻企业应在广州市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四)服务支撑体系完善。具备人力资源服务、金融服务、诚信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流服务、技术服务、推广宣传服务、企业交流服务等功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开展示范基地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电子商务基地创建方案(包括创建意义、创建基础、创建目标、创建内容、保障措施、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已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单及经营情况一览表。
(四)基地经营管理主体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等基本信息材料。
(五)由市、区政府主导设立的基地应提供市、区政府同意设立的批文。
(六)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示范基地采取基地经营管理主体自主申报,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程序,具体办法如下:
(一)示范基地每两年评选一次,认定有效期为两年,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评选当年下发通知,明确申报时限,基地经营管理主体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预审推荐,将材料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根据各区报送材料,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三)对评估合格、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五)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示范基地,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基地并进行授牌。
第七条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自动列入示范基地名单,无需申报。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采取“市区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第九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开展定期检查,对于不达标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活动,一经查实,撤销其称号,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电子商务经营情况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从国家和省、市政策。
第十三条 本认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