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20〕4号

2020年4月10日10:15:29规范性文件2,902字数 2060阅读6分52秒

穗商务规字〔2020〕4号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局

2020年3月12日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服务贸易空间布局,加快服务贸易重点领域集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粤府函〔2015〕3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等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定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服务贸易资源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具有综合性示范效应的行政区、国家级产业园区和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级示范基地。其中,已获得“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直接认定为示范区。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聚集一定数量服务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由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的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的申报和促进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区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思路、完整的发展规划和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将服务贸易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的整体规划。

(二)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集聚发展、发挥区域品牌效应、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示范作用。

(三)集聚30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且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亿美元以上;具备较高的规模效应,对全市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

(四)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已设立或计划设立相应资金支持服务贸易领域发展。

(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思路,制定了基地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二)与境内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三)集聚10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上一年度基地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促进。

(六)申报当年未发生30人以上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七)对已落实投资、尚在招商阶段的产业园区,可放宽第(三)项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务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

(二)申报示范区由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基地由园区管理机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推荐,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对经认定的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务网站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授牌。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二)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示范基地)申报表;

(三)示范区(示范基地)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

(四)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五)申请示范基地需提交所在地政府部门推荐意见。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服务贸易各职能部门对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在资金扶持、平台建设、产业促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政策支持。鼓励各区出台具有自身特色的促进政策,支持本区服务贸易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重点企业、重点领域业务拓展、统计和产业研究、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等。

第十条 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应配合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服务贸易动态监测体系,组织服务贸易企业按照《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规定填报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示范区和示范基地每年应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获取示范区或示范基地称号的,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活动的,一经查实,撤销其示范区或示范基地称号,并且 5 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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