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促进办法

2020年4月10日10:20:54规范性文件2,908字数 2268阅读7分33秒

穗埔府规〔2020〕9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促进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营商环境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4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促进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及分工】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工作,应当坚持对标国际前沿和国内最好水平,坚持聚焦企业和社会公众满意度,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原则,巩固改革成果,鼓励持续创新。

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监督协调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研究,科学谋划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领域和推进措施。

本区各营商环境具体指标的主要承担单位(包括驻区单位),应当对标国际前沿和国内最好水平,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推进相应指标对应领域内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优化提升等工作。

第三条 【政商关系创新】搭建全区统一的政企沟通服务平台,作为政府集约式服务企业的入口和出口,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公共服务等各类服务,确保企业对本区惠企政策和涉企公共服务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鼓励支持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营商环境制度建设。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提出人进行反馈,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起草,并为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提供便利条件。

各单位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政务诚信建设,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举措,要及时进行解读,向企业精准推送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提高政策的可及性;对依法签订的协议、各类扶持政策和公开服务承诺认真履约兑现,合理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四条 【技术应用创新】鼓励区属各单位推进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智慧城市、数字政府中的应用。推动新技术与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举措的融合,提升政务服务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区属各单位应当以服务企业需求为导向,推进与营商环境相关的信息数据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开放共享,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和大数据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采集、共享和应用。

第五条 【国际化建设创新】营商环境改革应当坚持国际化视野,积极推进与世界银行等相关机构开展合作,适时委托有影响力的第三方开展关于营商环境指标提升的课题研究,提升本区国际影响力。

鼓励各单位建立与港澳、新加坡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合作交流机制,在商事仲裁、商事登记、工程建设、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等领域率先衔接国际先进营商规则。

探索建立精通国际营商规则的对外交流多语种人才储备库,适应营商环境国际化建设需要。

第六条 【政府内部监督】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梳理企业针对营商环境有关的诉求、意见和建议,查找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并提出优化提升方案及目标,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后列入营商环境专项督办事项;

(二)定期提炼营商环境优秀案例或事例并对外推广发布,不定期曝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

(三)每年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区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年度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主动担当作为、强化工作落实,每年向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第七条 【社会公众监督】鼓励支持企业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向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最高2000元奖励,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规定由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完善观察员意见建议交办机制,充分发挥观察员建言献策、监督评价等作用。

第八条 【监测评价创新】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满意度为导向的多维度监测机制,对各单位服务企业和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成效、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监测,促进各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和政策制定科学性。

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全区营商环境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营商环境的监测、评价等活动,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企业负担。

第九条 【担当作为激励】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激励创新为导向的考评机制,对区属各单位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区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首创性、引领性、突破性改革创新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且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于问责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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