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时限
初审时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窗口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
审查时间: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其中,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部门)发生变化,办案期限从变化后的办案机关受理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反馈时间:被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办案机关需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