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刑事赔偿的有关期限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2、检察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
3、检察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及赔偿请求人对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