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具生效证明的材料说明
根据到院开具生效证明的申请主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当事人是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原审代理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如下材料:
⑴判决书原件,
⑵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委托他人办理: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如下材料:
⑴判决书原件,
⑵合法有效授权委托手续,
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律师所函原件(委托律师需提供)。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如下材料:
⑴判决书原件,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盖公章),
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⑸合法有效授权委托手续原件,
⑹代理人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章、委托员工办理提供),
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⑻律师所函原件(委托律师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