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高空坠物安全事故,共建安全和谐文明小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责任,做好公共部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开展好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开展排查整治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保持设施设备安全、良好运行。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日常检查巡查、维修养护、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二是要指派工作人员,排查安全隐患,杜绝潜在危险,特别是户外广告牌等;三是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设立警示标识,设置围蔽设施。属于业主专有部位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业主整改,并跟进整改情况。
(三)建立长效机制
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应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常态化工作坚持不懈,在此基础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优化小区的硬件配置,更换老旧的设施设备,也可加装监控摄像头等,将建筑外立面纳入监控范围,有助于锁定高空坠物的具体位置和相关责任人。
二、落实业主责任,督促专有部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宣传法律法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通过微信、海报、宣传单张等多种方式,共同做好业主的宣传工作。目前,涉及高空坠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指引注意事项。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倡导广大业主尽善良注意义务,防患于未然,预防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日常生活中建议从以下几点做起:一是检查外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松动,外窗玻璃是否变形、松动或破裂;二是检查阳台围栏是否生锈,阳台上放置的花盆、杂物等是否有坠落风险,阳台晾衣架、防盗网等悬挂物是否松动;三是检查维护外墙的搁置物和悬挂物,如空调支架、空调外挂机等,空调安装、维修时务必注意施工风险;四是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既要避免无意的高空坠物,更要杜绝恶意的高空抛物,要加强家中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即使如腊肉、腊肠、西瓜皮、空易拉罐、烟盒、衣架之类的小件物品,从高楼坠落时一样可致人伤亡,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会遭到舆论、邻里的强烈谴责,因民事赔偿导致自身倾家荡产也是有可能的。
(三)加强温馨提示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业主的温馨提示,避免自身受伤害,建议一是警惕高楼墙面装饰、窗户玻璃碎片等坠落物和其它丢弃物;二是警惕高位的广告牌、灯箱;三是留意警示标识和围蔽设施,注意查看绕行,如有建筑工地的,注意工地的坠落物;四是雷雨天气尽量减少外出或户外活动。
另外,请各区住建部门加大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力度,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