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江苏南通中院判决曹平等诉崔利斌等房屋买卖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据此主张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并非绝对禁止转让,只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转让。且曹平、季花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此后也未积极办理相应土地出让手续,故法院对曹平、季花该主张不予支持。崔利斌、徐善琴在原审审理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徐善琴对案涉合同予以追认,故法院对曹平、季花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1日版,案号:(2013)通中民终字第0897号,作者:张建平、金永南,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