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国法秘函[2012]2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对请示中涉及的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二、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