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 2020年5月3日13:23:18规范性文件6,9112字数 315阅读1分3秒 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 2 http://www.chengenghua.com/8827.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