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 2020年5月3日13:25:52规范性文件8,152字数 247阅读0分49秒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点赞 http://www.chengenghua.com/8830.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