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 2020年5月3日13:30:56规范性文件5,106字数 213阅读0分42秒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复函 点赞 http://www.chengenghua.com/8834.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