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 2020年5月3日13:42:52司法解释3,846字数 276阅读0分55秒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点赞 http://www.chengenghua.com/8839.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