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 2020年5月3日13:43:22司法解释2,691字数 153阅读0分30秒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点赞 http://www.chengenghua.com/8840.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