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法研[2000]121号 2020年5月3日13:50:22司法解释3,348字数 259阅读0分51秒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0]12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另外,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点赞 http://www.chengenghua.com/8843.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