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文广旅规字〔2020〕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5月1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8〕15号,以下简称“《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与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
《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办法》与本细则。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营业收入情况等确定其是否适用《办法》与本细则。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影视公司不受本细则第二条地区限制。《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工业设计园区、第六条的工业设计中心、第七条文化设施中的图书馆,其申报单位不受本细则第二条统计分类约束。
第四条 申请《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办法》奖励的企业、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二章 落户奖励
第一节 新设立企业或机构奖励
第五条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并办理入统手续,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新设立”以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二)该奖励所称“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数据为准。
第六条 该奖励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在《办法》有效期内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新增经济发展贡献达到4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资量,参照新设立企业或机构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营业收入、注册资本净增资量、新增经济发展贡献均应扣除企业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区的相关数据。
(二)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在本区新成立的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第七条 对再次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给予差额奖励,未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不予奖励。每家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可获20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二节 文化人才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奖励
第八条 对经国家认定的文化名家、知名大师,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外文化名人,以及“广东特支计划”文化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青年文化英才)设立的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最高资助3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文化名家、知名大师、文化名人、文化人才”是指以下其中一种:
1.获得广东特支计划“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年文化英才”认定的省内文化人才;
2.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国家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文化艺术领域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文化创意领域相关认定的国内外文化人才;
3.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门、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单独或者联合主办的国家级重大艺术比赛或艺术节奖项一等奖(限个人奖项)的国内文化人才;
4.获得国内著名文化艺术类奖项(见附件1说明)中的主要奖项(限个人奖项)的国内文化人才;
5.获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国际著名文化创意领域奖项(见附件1说明)中的主要奖项(限个人奖项),在国际文化创意、文化艺术领域得到普遍认可并享有较高声誉,热爱并尊重中国历史文化,致力于促进中国文化与世界各国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的国外文化人才。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主要包括音乐类、舞蹈类、戏剧类、美术类、曲艺类、书法类、文学类、其他类型(含非遗传承、广播影视与新媒体艺术、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意项目主要包括广播影视、动漫游戏、表演艺术、公共艺术(含公共雕塑、环境艺术等)、文化科技与传媒、工艺与创意设计(含广告装潢、时尚设计等)、软件和数字文化生产与服务等方向。
第九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条件如下:
(一)申请该奖励的文化人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热爱中国文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
2.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75周岁;
3.承诺获该扶持奖励期间,文化人才团队主要成员每年在本区工作半年以上;
4.外籍人员需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二)文化人才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进行项目申报,并按如下要求组建工作室,开展相关工作:
1.文化人才所申报的工作室应先依法注册成立,以文化企业或机构形式在本区设立,设立时间须在《办法》有效期内;
2.工作室名称应含文化人才姓名,文化人才应为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与所依托企业或机构签署有关委托协议;
3.工作室由1名文化人才和另外3名以上团队成员组成,文化人才作为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团队成员由领衔人选取,具有本专业的业务技能;
4.工作室在本区内有固定的合法场所,办公条件完备、设施完善,办公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5.工作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每年有经费投入到工作室,无违法违规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6.工作室常年开展稳定的项目研究、作品创作、团队培养等文化工作活动,创作和推动一批影响力大、具有鲜明特色的文艺精品和创意项目,为本区培养文化创意人才;
7.在获该奖励扶持期间,文化人才每年应带领团队成员为本区开展不少于4次市民讲座、文化人才培训和文化推广等公益服务工作,促进本区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城市文化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提升黄埔区文化软实力;
8.在获该奖励扶持期间,凡属工作室成果的作品、项目等,需在成果的发表、评奖、应用中,在明显位置标注“广州市黄埔区文化人才工作室”字样,版权归工作室所有;
9.文化人才需提交扶持项目承诺书,承诺工作室周期目标等内容。
(三)文化人才文化创意项目以文化企业或机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并按如下要求开展项目相关工作:
1.企业或机构应在本区依法注册成立;
2.文化创意项目须在《办法》有效期内新立项;
3.文化人才非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应拥有企业或机构不低于30%的股份并担任主要负责人,且与企业或机构签署有关委托协议;
4.文化人才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主持开展项目各项工作;
5.项目应有成熟的项目介绍、项目规划、进度安排、支出明细、项目绩效、项目成果等,优先奖励有助于推动本区文化及创意产业发展的各类项目(财政出资的项目不予申报);
6.在获该奖励扶持期间,文化人才每年应带领团队成员为本区开展不少于4次市民讲座、文化人才培训和文化推广等公益服务工作,促进本区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城市文化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提升黄埔区文化软实力;
7.在获该奖励扶持期间,项目需要在成果的发表、评奖、应用中,在明显位置标注“本项目获得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创意项目奖励资助”字样;如项目参与申报各类文艺成果奖,需要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为联合申报单位进行合署;
8.文化人才需提交扶持项目承诺书,承诺文化创意项目周期目标等内容。
第十条 该奖励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分为A、B、C三档,分别给予300万、240万、180万元奖励。
(二)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省内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分为A、B、C三档,分别给予100万、80万、60万元奖励。
(三)评审小组最终评定档次与申报单位最初申请档次不一致的,申报单位申请时所承诺工作内容不可改变。
第十一条 该奖励的管理与验收程序如下:
(一)资金发放:文化人才工作室、文化创意项目分两个阶段支付经费。其中,工作室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文化创意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1.第一阶段:工作室、文化创意项目经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划拨扶持资金的50%作为第一笔资金,用于工作室、文化创意项目相关工作开展支出(含每年在本区开展的公益服务经费,不含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奖金);
2.第二阶段:工作室、文化创意项目在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评审小组提交结项成果,通过评审小组考核验收后,划拨剩余50%的扶持资金。
(二)工作总结:文化人才工作室、文化创意项目每季度提交至少一次阶段工作报告,并于每年末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经验体会、社会反映、工作经验等,并附上文化同行交流研讨、展演、培训等图文材料。
(三)成果认定:成果认定按承诺的目标进行考核,发表或获奖作品需执行扶持标识的规定。评审小组认定不合格的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资金。
(四)资金管理:文化人才工作室、文化创意项目须做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在周期内保证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在周期结束后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注意事项:申请该奖励的申报单位及文化人才在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周期内限报一个项目。已获奖励的工作室、文化创意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培育奖励
第一节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二条 对入驻经国家、省、市认定或本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企业或机构,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经房管部门或出租屋管理部门备案)实际租金小于3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本区经国家、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二)该奖励所称“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是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建设的,以文化产业(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规定执行)为主导,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50%以上的,在本区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的特定区域。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
(三)该奖励所称“机构”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服务于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文化创意领域行业组织。
(四)该奖励所涉及的办公用房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面积为依据,不包括住宿、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及配套区域。
(五)已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单位须承诺未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第十三条 申请该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与上述园区(基地)或其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应处于存续状态;
(三)承诺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第十四条 企业、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达到补贴条件的,即可享受本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至《办法》有效期届满为止。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时间为支付完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之后。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机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一)所在园区(基地)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的,不再继续给予租金补贴。
(二)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企业、机构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停止给予租金补贴,并追回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期间已申领的租金补贴。
第二节 认定企业或机构奖励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当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扶持的企业或机构上一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区的营业收入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该奖励所称“同比增长”是指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上上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增长50%以上。企业或机构最迟应于上上年度7月1日前在本区成立,或于上上年度1月1日前迁入本区,成立、迁入时间分别以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1.对于上上年度1月1日前在本区成立或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上上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按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营业收入数据计算;
2.对于上上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在本区成立的企业或机构,上上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按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收入数据月均折算,即:上上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收入/上上年度在营月数*12(在营月数首月在15号(含)前成立的按1个月计,首月在15号后成立的按0个月计)。
(三)已获该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保持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每年均可申请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自《办法》印发施行之日起,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该奖励所称“全国文化企业30强”以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名单为准,不包括“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名单。
第四章 园区奖励
第一节 园区认定奖励
第十八条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办法》有效期内培育或引进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10家以上,且园区(基地)内上年度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同比正增长,当年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上述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1家以上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给予运营单位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上述园区(基地)”均指国家、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二)该奖励所指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须在《办法》有效期内培育或引进,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园区守法经营,且只能参与一次认定。
(三)该奖励所称“机构”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服务于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文化创意领域行业组织。
(四)该奖励所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国家证监部门监督管理的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
(五)《办法》所涉及培育或引进的上市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应符合本区总部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该奖励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需在当年6月1日前向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汇总表及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统计表,并承诺数据真实性。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园区运营单位不享受该奖励:
(一)所培育或引进企业在申报期间,租赁合同不在存续状态。
(二)园区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
第二节 工业设计园区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或升级改造旧厂房、旧物业成为工业设计园区,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使用面积超过50%的园区,经认定,当年给予该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工业设计园区”是指园区整体以工业设计为主营业务,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区。园区应具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已在本区内规范运营一年以上;应有明确的配套服务政策,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品牌推广、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公共服务。
(二)该奖励所扶持工业设计园区须在《办法》有效期内注册成立,成立时间以依法验收备案时间为准。
(三)该奖励所称“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数据为准;“使用面积”是指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办公用房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面积为依据,不包括住宿、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及配套区域。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奖励条件的工业设计园区,其新引进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新引进”是指在申请工业设计园区租金补贴的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须在《办法》印发施行后迁入或注册在园区。
(二)该奖励所称“工业设计企业”包括开展以下工业设计服务活动的企业:工业生产工艺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工业生产流程设计、工业商业模式设计、工业服务设计、工业品牌体系设计、工业营销战略规划设计、3D打印等领域工业设计、大数据及工业创新设计、风能发电设计服务、工业节水设计服务等;“工业设计机构”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服务于本区工业设计企业,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工业设计领域行业组织。
(三)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企业或机构,参考本细则第三章第一节办公用房补贴相关要求、发放标准及申请方式,在其实付租金金额内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租金补贴。
第五章 平台奖励
第一节 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平台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高等院校在本区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平台、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服务平台等重大平台,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服务。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按平台实际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扶持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平台是指由本区文化创意领域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和高等院校在本区投资建设、运营的,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企业或产品展示、授权交易、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功能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或平台。
(二)该奖励所称“平台实际建设费用”是指平台已完成建设部分实际投资费用,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平台建设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该奖励的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平台、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服务平台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依法登记备案,在本区内有固定的合法场所,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应以本区文化创意企业为主,对外服务业务应成为平台运营的主要业务来源;
(二)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领域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平台、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服务平台;
(三)有显著的公共服务性,已服务30家(含)以上本区文化创意企业,且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举办的展示交易、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相关活动不少于8次。
第二十五条 在《办法》有效期内,对所获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平台、创意及技术研发共享服务平台评定被取消的平台不予奖励。
第二节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该奖励扶持的工业设计中心应依法登记注册在本区管辖范围内,并在《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获得上述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二十七条 已获该奖励的工业设计中心在《办法》有效期内由“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升级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由“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工业设计中心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可获200万元奖励。
第三节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认定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国家、省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是指国家、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在《办法》有效期内未被取消认定。
第二十九条 已获该奖励的经广东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50万元差额奖励。
第六章 文化设施奖励
第一节 主题艺术馆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新建面向公众开放的主题艺术馆,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主题艺术馆”是指经依法登记备案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向公众开放的、展示具有主题性的艺术收藏品或艺术创意作品的艺术机构。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主题艺术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应当开展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主题艺术展览活动。建立时间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三)该奖励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该奖励的主题艺术馆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备案,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
(二)全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三)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展陈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利用公共空间及其他非场馆专属空间布展的,不计入展陈面积);
(四)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举办不少于5次大型主题艺术展览活动,且单个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400人次或上年度相关活动累计参与人数不低于2000人次。
第二节 博物馆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新建面向公众开放的博物馆,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的“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重点扶持在本区范围内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性、体现本地区历史文化特点,以及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专题博物馆。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博物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三)该奖励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第三十三条 申请该奖励的博物馆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备案,证照齐全,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
(二)全年对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三)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展陈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利用公共空间及其他非场馆专属空间布展的,不计入展陈面积);
(四)有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或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
(三)上年度发生群众举报投诉或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节 电子竞技场馆奖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新建面向公众开放的电子竞技场馆,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电子竞技场馆”是指经依法登记备案的,能够进行电子竞技运动训练、比赛及相关活动的场所。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电子竞技场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三)该奖励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申请该奖励的电子竞技场馆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备案,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
(二)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比赛区净高不低于4米,座位数不少于300个;
(三)上年度举办或承办过赛事总奖金累计达到200万以上的单项地区性及以上级别电竞比赛不少于3次。
第四节 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奖励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新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文化创意书店”是指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时间为准。
(三)该奖励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第三十八条 申请该奖励的文化创意书店(实体书店)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本区内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营业半年以上;
(二)独立书店经营面积(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连锁书店经营面积(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三)图书类出版物经营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或有鲜明的经营特色。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书店,分两个阶段支付奖励资金。
(一)第一阶段:文化创意书店经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申请拨付第一笔50%奖励资金;
(二)第二阶段:文化创意书店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期间,提交书店发展经营报告,经审核通过后,申请拨付剩余50%奖励资金。
第五节 图书馆奖励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新建面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对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图书馆”是指本区范围内依靠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力量建立的社会力量图书馆。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社会力量图书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三)该奖励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
第四十一条 申请该奖励的社会力量图书馆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备案,已在本区内正式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
(二)实行免费开放,高等院校可有条件试行对社会开放,全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1个月;
(三)达到如下相应服务标准:
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阅览座位不少于80个,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且周末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服务人口2万人以上,年接待读者1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0.8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26场。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2万册,阅览座位不少于120个,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且周末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服务人口4万人以上,年接待读者2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1.5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36场。
3.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10万册,阅览坐席不少于300个,每周开放不少于54小时,且周末必须开放不少于8小时,直接服务人口10万人以上,年接待读者4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4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52场。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20万册,阅览坐席不少于600个,每周开放不少于64小时,且周末必须开放不少于16小时,直接服务人口25万人以上,年接待读者10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13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104场。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大型推广阅读主题活动,且每次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200人次。
第七章 品牌奖励
第一节 原创作品获奖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原创作品上年度获得国际国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等机构颁发的重大奖项的企业或机构,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分别给予国际国内最高奖项100万元、次等奖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上年度”指自然年度,即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该奖励所称“重大奖项”指国际国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等机构颁发的重大奖项中的非个人奖项(详见附件2说明)。奖项级别由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该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所申报作品上年度获上述重大奖项;
(二)作品内容正面、积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拥有所申报原创作品的自主版权。
第四十四条 同一企业申报作品数量不受限制。同一作品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多个奖项的,按差额补足方式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节 宣传黄埔区元素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拍摄含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元素且有助提高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及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或在知名院线上映的,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给予该影视公司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是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影视制作、拍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影视企业或机构。
(二)该奖励所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元素”是指有助于提高本区地方形象、宣传本区文化特色的地标性建筑、标志性人文景观等明显元素。
(三)该奖励所称“中央电视台”是指央视一套至央视十四套,“知名院线”是指经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的、拥有不少于10家连锁店的中国境内院线。
(四)该奖励所扶持的原创影视作品及纪录片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制作的有关作品。
(五)原创影视作品及纪录片的首播、首映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四十六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条件如下:
(一)申报该奖励的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作品时长应在90分钟以上,展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元素的镜头时长累计达到10%以上;
2.作品须在全国“知名院线”放映,且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3.作品申报单位须为电影出品方,或多方联合出品的第一、第二出品方;
4.作品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应含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
(二)申报该奖励的电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作品展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元素的镜头时长累计达到作品总时长的10%以上;
2.申报企业须为发行许可证上的制作机构,且制作剧目已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3.作品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至十四套播出。
第八章 重点活动扶持
第四十七条 对文化创意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电子竞技大赛、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节、创新创业大赛等),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的申报主体包括符合《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服务于文化创意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是指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引领宣传、带动作用,有利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文化创意领域相关活动。
(三)该奖励所扶持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的有关活动。活动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在本次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
(四)申请该奖励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开展时间范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应提前30日向区委宣传部门报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须经各级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的活动,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
(五)该奖励所称“活动实际投入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嘉宾交通和食宿费用、媒体费用等直接费用,但不包括人员劳务费用、活动奖金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准,报告中须注明活动实际已支付金额。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该奖励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举办或承办各类级别的电竞赛事、创新创业比赛、大型文化节、高峰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拥有与相应级别相匹配的参赛团队、嘉宾代表、参展企业、表演团队、参与规模;
(二)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安全的相关要求,并与文化创新创意相关联;
(三)活动形式必须公开、开放,专业人士或市民广泛参与;
(四)活动主办单位应为有举办相关重大活动的资格,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活动筹办经验的企业或机构;
(五)活动邀请的对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
(六)有不少于5家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活动的宣传报道,优先奖励宣传平台级别高,融媒传播效果好的活动;
(七)活动对提升本区文化软实力,活跃繁荣本区文化氛围,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活动实际投入费用应与活动规模相符,且不低于50万元。
第四十九条 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机构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提出报备申请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申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是指扶持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企业、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
企业、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为确保申报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成立黄埔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专家库。专家涵盖《办法》所涉及的影视、动漫、文艺、财务等领域。成立评审小组,以随机方式抽选若干名专家与区委宣传部门、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和认定企业、机构相关申报事项。
第五十二条 申请《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须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五十三条 《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区经济发展贡献、平台实际建设费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等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营业收入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报表数据为准。
《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二款的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精确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余事项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等,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财政资金投资实施的项目,在申报相关扶持资金时须扣除财政资金投资部分。
第五十五条 符合《办法》奖励扶持条件的奖励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机构基本账户。严禁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资金,应当用于其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机构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用、滥用、冒领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资金的,或违反承诺的,一经发现,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奖励资金的申请。相关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办法》所需专项资金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纳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发放。
第五十八条 《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6日。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文广新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