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审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方代理劳动者通过提交《调岗解除过程一览表》,罗列用人单位在得知罗女士怀孕后,便通过各种手段为难罗女士,从“暗示离职——调岗调薪——要求搬离宿舍——门锁关闭——停业通知——再次调岗——开除通知”的调岗解除过程,可以明显看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罗女士的合法权益。
罗女士据此主张工资差额、孕期工资、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产检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哺乳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主张罗女士不服从单位调岗、工作安排,因自身过错导致教学事故,并据此主张无须支付孕期工资、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产检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哺乳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前述解除原因的合法性。

(二)二审认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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