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
第三人:
xx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xx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xx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未搬迁(或因xx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xx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 年 月 日作出《 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xx项目,
房屋(测量 区/图 段/幅 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 ,证载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 平方米,分摊面积 平方米,另有(其中) 平方米面积未办理产权登记),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 ,属 结构 层。根据 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估字〔201 〕 号),以 年 月 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 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 元。被征收房屋 部位 平方米面积由第三人租赁使用, 部位 面积由被征收人使用。
房屋征收部门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 (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 平方米及分摊面积 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 结构。根据 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 估字〔201 〕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 年 月 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 元)和 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 平方米及分摊面积 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 结构。根据 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 估字〔201 〕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 年 月 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 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被征收人认为:
第三人认为: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 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 平方米及分摊面积 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 , 结构,对被征收人 、第三人 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 、第三人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房;
(被征收人 或第三人 自行安排住处的,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 或第三人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 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用房。)
三、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 、(第三人 )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 元;停产停业损失 元(征收非住宅时选填);
四、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 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 日内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 元,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 元。 房屋征收部门应自被征收人 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 日内向其支付差价款 元。(被征收人 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 日内向 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差价款 元。)
被征收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第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