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指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吴,女,汉族,身份证号:440,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依法对(2020)粤0513民初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郑提交的证据七《保证合同》中“吴”的签名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书写作出鉴定;
二、(2020)粤0513民初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郑提交的证据七《保证合同》中“吴”签名处的指印是否为申请人本人所捺作出鉴定。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2020)粤0513民初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提交的证据七《保证合同》中“吴”的签名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指印也不是申请人所捺,即“吴”的签名和指印均系他人伪造。
鉴于前述鉴定结果涉及对关键事实的认定,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特向贵院提出上述鉴定申请。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