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袁,男,汉族,身份证号:511,住四川省威远县,代理人陈庚华律师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 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联系电话:。
经营者:黄。
被执行人: 黄,男,汉族,系广州市白云区 之经营者,身份证号:441 ,住广东省四会市 ,联系电话:138 。
恢复执行请求:
请求恢复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人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3746号),执行请求即:
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5827.58元;
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456.89元;
三、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827.59元;
四、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44元;
五、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500元。
以上第一至五项执行请求共计62256.0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 厂、黄 一案,即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3746号案,贵院已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现申请人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均未查得广州市白云区 厂、黄 的执行信息、失信信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恢复执行本案,并将广州市白云区 厂、黄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新查询广州市白云区 厂、黄 的银行账户存款情况。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