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上诉或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http://www.rmfz.org.cn/contents/6/123136.html
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该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考虑:第一,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虽不同于普通程序,但就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而言,均应适用154条的规定;第二,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8条即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同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从保证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致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考虑,亦应作出如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