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服刑人员日常生活用品(超出监狱统一配发范围的),原则上由服刑人员本人在狱内电商平台购买;确因生活、学习等原因需要购买,且狱内电商无法提供的,可由服刑人员家属顾送。
第三条 服刑人员家属可以顾送下列物品:
(一)御寒保暖衣物:限于保暖内衣、卫衣,衣物必须无领或低领、无扣、无帽、无链、无带、无口袋、无图案、无字,颜色为浅色,且不能与军警服装颜色相似。
(二)眼镜:限于矫正视力所需的近视、老花眼镜,镜架应是非金属材质,镜片应是树脂材质。
(三)书籍:限于国内合法出版的专业书籍,且不得有妨碍狱内安全、管理的内容。
第四条 服刑人员家属顾送物品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监狱服刑人员本人填写顾送物品清单审批表;分监区、监区和业务科室审核;监狱分管狱政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服刑人员本人将顾送物品清单审批表寄送给家属。
(二)服刑人员家属收到顾送物品清单审批表后方可顾送。
(三)服刑人员家属到监狱办理会见时,将物品交给现场工作人员检查,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工作人员登记、包装,服刑人员家属确认无误后签名,然后由工作人员转交给服刑人员本人;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家属。
第五条 港澳台及外国籍服刑人员接受顾送物品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5日起实施,此前公布与本规定要求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