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7〕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立秘书处,与市政府法制机构法律事务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推进全市各级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负责全市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具体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二)负责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聘请事务。
(三)负责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情况的登记、统计、分析以及沟通联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的具体事务工作。
(六)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法律意见。
(二)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四)对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受市政府指派,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七)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八)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邀请参与其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涉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
(二)涉及市政府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研究、论证、洽谈。
(三)涉及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的协商、调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专职、兼职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名,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颁发《广州市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证书》。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的任职期限与其在市政府法制机构担任有关职务期限一致。
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不另外领取工作报酬。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聘请相应数量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期为3年至5年。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三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担任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和聘任方案。
(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法学会、政府工作部门在经被推荐人同意后可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自荐。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遴选,将建议名单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书》。
(五)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名单应当在市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同意,查阅、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除聘任。
(四)获得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五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保密义务在聘任结束后仍应履行。
(二)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勉尽职地完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告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
(四)谨慎保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五)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未经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八)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认真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报请市政府提前解除聘任: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五)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委托任务的。
(六)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的。
(七)受所在单位、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根据前款规定对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进行解聘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将解聘名单在市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聘用市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律师、专家或者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业务研讨活动,提高各级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及工作水平。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按照原办文或办事程序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办理,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处理重大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申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也可以直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的,应当按年度统计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的情况,并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参与有关工作,一般应当给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并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其中部门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的初步审查处理意见。
事项涉及保密情形的,应当按照保密措施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会议咨询(论证)、书面咨询(论证)、评估、调研、参与谈判、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流程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会议通知等方式,委托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委托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有关工作,应当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一般应当给予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
接受委托的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要求认真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依时参加相关会议提出论证意见。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在综合分析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研究相关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机构的,应当邀请有关工作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参加,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需要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名义出具的法律意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经办处室提出,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公章。
第五章 工作统计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负责对下列材料及时予以归档、更新:
(一)选定市政府法律顾问过程的材料。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个人简历。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材料,包括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费用、工作时间和服务效果等情况。
(四)各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五)其他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各级法律顾问工作统计制度。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材料,在每年2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各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送上一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告。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送上一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告,并于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交任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市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以公务员年度考核为准。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和年度总结等相关情况,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结合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记录台帐等相关材料,以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上一年度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工作的组织安排、方式方法、程序步骤等具体事宜和要求。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通过查阅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核查工作记录台帐等方式,结合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自评分数,确定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填写《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
(三)在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公示之前,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将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告知法律顾问本人。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对本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复核申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提出异议的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作出说明。
(四)经过考核、复核等程序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通过网站、OA系统等途径对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工作总结,结合工作记录台帐等相关资料,并征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的方式进行。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绩效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在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1个月内,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工作的组织安排、内容标准、方式方法、程序步骤等具体事宜和要求。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通过查阅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任期工作总结,核查工作记录台帐、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内部考核。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采取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进一步了解担任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律师执业情况和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等情况,确定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并填写《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
(五)在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公示之前,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将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告知法律顾问本人。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对本人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复核申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提出异议的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作出说明。
(六)经过考核、复核等程序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通过网站、OA系统等途径对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4年6月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分表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基准分为85分,经考核后,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不满90分为称职,得分不满60分为不称职。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遵守法律、执业纪律方面(15分)
(一)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的,每次扣5分。
(二)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的业务时,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每次扣5分。
(三)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散布有损政府声誉言论的,每次扣10分。
注:以上每单项扣分分数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
二、履行职责方面(70分)
(一)工作效率方面(20分)。
1.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相关委托任务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每次扣5分。
2.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复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资料收集、证据整理和应诉答辩等工作的,每次扣5分。
3.市政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因紧急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到场的,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接受相关委托任务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每次扣5分。
4.无正当理由,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每次扣10分。
(二)服务态度方面(20分)。
1.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态度傲慢、敷衍推脱的,每次扣5分。
2.无正当理由,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加会议时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5分。
3.无正当理由,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不接受委托任务的,每次扣10分。
4.无正当理由,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拒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每次扣20分。
(三)工作成果方面(30分)。
1.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或会议论证意见内容明显较为单薄,总体观点模糊,没有提出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依据的,每次扣3分。
2.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或会议论证意见明显欠缺专业理论深度的,每次扣3分。
3.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或会议论证意见反映其未全面研读材料、不熟悉情况的,每次扣5分。
4.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提供的主要意见或建议脱离实际,不具备可行性,完全未被采纳的,每次扣5分。
注:以上每单项扣分分数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
三、加分项目
(一)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态度认真、热情,积极主动,反应迅速及时,不拖延,不推诿,每次加1分;超过5次的,加5分。
(二)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内容详尽、观点鲜明、说理充分,解决问题针对性强,每次加1分;超过5次的,加5分。
(三)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本年度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超过3次的,加2分;超过5次的,加3分;超过8次的,加5分。
(四)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本年度办理加急任务能够及时高效高质反馈意见建议的,每次加2分;办理加急任务超过3件的,加6分。
(五)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提出的法律意见得到市政府部门书面表扬的,每次加3分。
(六)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提出的法律意见得到市政府领导肯定及表扬的,每次加5分。
(七)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积极为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建议的,每次加3分;相关建议得到市政府或部门肯定及表扬的,每次加5分。
(八)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积极提升广州政府法制工作影响力的,每次加5分。
(九)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
注:加分分值不设上限。
四、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的事项
(一)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违反《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二)无正当理由,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3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三)无正当理由,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2次以上不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委托任务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四)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政府权益受损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五)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或传播有关信息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六)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受所在单位、律师协会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七)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附件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分表
附件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评分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