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规〔2020〕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 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对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包括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 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各镇(街道)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城管、交通、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文化、体育等特殊技能人员,以及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量遴选拟入户人员。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核查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总积分满100分的人员,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结合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积分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人员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调整积分制入户计分项目、相应分值或排名规则等,调整部分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第八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九条 拟给予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及发放入户卡。获批人员凭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积分制入户(包括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2. 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3. 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附件1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备 注 |
基
础 指 标 |
1 | 合法稳定住所 | 1.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3分;
2.在广州市累积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10分);申请人或申请人夫妇共同在从化区、增城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再增加5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1.在广州市投亲靠友,可视为零租金租赁住房。
2.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
2 | 合法稳定就业 |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1分。 |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 |
3 | 文化程度 | 1.本科及以上学历(50分);
2.专科(含高职)(35分); 3.高中(含中职)(2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
4 | 年 龄 | 1.18-30岁(30分);
2.31-40岁(20分); 3.41-45岁(10分)。 |
动态调整,不予叠加。 | |
加
分 指 标 |
1 | 技术能力 | 1.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30分);
2.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20分); 3.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10分); 4.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10分)。 |
职业资格,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或认定而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2 | 创新创业 | 1.近5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分/(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分/(人数+1)计算,发明人为第一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属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按5分/(人数+1)计算,设计人为第一设计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3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服务行业 | 1.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20分);
2.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计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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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服务和公益 |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或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1分)。以上各项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加
分 指 标 |
5 | 纳税情况 | 1.对普通劳动者,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 (2)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 (3)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积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
1.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6 | 表彰奖项 | 1.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含道德模范、广州好人)(10分); 4.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
1.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
|
减
分 指 标 |
1 | 信用情况 |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5分。 | 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
2 | 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 | 1.近5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10分);
2.近5年内,受到治安处罚(每次减10分); 3.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