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2020年9月5日11:06:38规范性文件7,177字数 2781阅读9分16秒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市场信用行为,促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以下简称“租赁、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的企业以及对社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租赁、安装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租赁分会负责开展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职责内容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制定对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组织实施对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建立信息平台。

(四)负责租赁、安装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及组织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五)负责将评价结果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布。

(六)研究对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其他工作。

 

  • 评价目的

第八条 规范租赁、安装企业管理,鼓励租赁、安装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促进租赁、安装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第九条 租赁、安装企业的评价等级作为参评“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 租赁、安装企业的评价结果为我省各地市住建主管部门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的企业必须经申报、受理、信用评价达到评价标准后,根据标准等级可获得相应《     年度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当登录“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xypj.cisagd.cn/)填报申请信息。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租赁、安装企业按要求将资料在管理系统中提交。

(二)租赁分会收到租赁、安装企业的申请后,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后,开具受理回执。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租赁、安装企业,租赁分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四)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后,由租赁分会将评价结果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向社会公布申请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在管理系统中颁发信用评价电子证书。

第十四条 评价期限

(一)《       年度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二)对租赁、安装企业上年度信用评价期满1年,需提前一个月向租赁分会提交本年度的自查情况报告。期满1年内未提交的,将视为自动退出信用评价。

(三)租赁分会根据租赁、安装企业提交的自查情况报告,按上年度评价企业总数的30%进行抽检,以抽检结果核准其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新增租赁机械种类和申请变更信用评价等级的租赁、安装企业按首次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租赁、安装企业存在以下不良行为的,将在“管理系统”公示,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收回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一)上一年度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上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的;

(四)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机械;

(五)违约及未提供及时有效服务,被投诉并证实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七)降低安全标准和服务质量,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蓄意扰乱租赁市场秩序的;

(八)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企业信用评价证书的;

(九)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十)其它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租赁、安装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规模与实力、企业管理及运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遵纪守法情况、不良行为等。

(一)企业规模与实力: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场地及装备、设备数量与价值、技术力量、业绩、表彰与科技奖励、标准编制与专利成果。

(二)企业管理及运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行为规范性。

(三)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方案的编审情况、方案的专家评审情况、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遵纪守法情况:是否被追究为责任事故、是否被行政处罚、是否被通报批评、是否被行政执法检查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

(五)不良行为:是否存在挂靠及非法分包、劳资纠纷、非诚信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租赁、安装企业分为A、B、C、D四个信用评价等级,其中A级企业为在行业中企业规模与实力强、企业管理及运行良好的租赁、安装企业;B级企业为行业中企业规模与实力较强、企业管理及运行较好的租赁、安装企业; C级企业为行业中企业规模与实力一般、企业管理及运行一般的租赁、安装企业;D级企业为行业中企业规模与实力、管理水平等亟待提升的租赁、安装企业,不予颁发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可在信用评价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升级信用评价,达到升级要求,则在“管理系统”公布;达不到C级要求,将不予颁发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投诉。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获得信用评价的,取消其信用评价并予以公告,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蓄意捏造事实,污蔑、诽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信用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建筑起重机械与租赁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要求及申报材料
  2.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 年度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信用评价证书》样本

4.省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办理进粤信用评价申报要求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建筑起重机械与租赁分会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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