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在完成并交付所承包工程后,一般会向“前手”“发包人”,也就是前手承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追索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本文中的“发包人”认定不一,有的理解为狭义的发包方,有的理解为广义的所有承包人的相对方,在层层转包或者多次分包中,中间环节的转包人和分包人。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是广义的发包人,即在发包人已经支付完所有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扩展到实际施工人的前手“发包人”,也就是工程的承包人和违法分包人。
建筑工程因为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各自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