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19.4款的约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承包商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而且已经发出了相应的通知,由于承包商无法履行此类义务而使其遭受工期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承包商有权索赔工期;对于该款列举的几种特定情形可以索赔费用。
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21.3.1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9.3款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