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村民住宅规划控制要求指引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非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建设技术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新批准的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梯屋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邻层建筑面积的25%),3 层住宅的总建筑高度(室外地坪算至女儿墙)≤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鼓励采用坡屋顶。
对于村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
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二、退缩间距要求
(一)新规划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米(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者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应当预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未作规划要求的且需实现通车功能的现状路时,当现状道路小于4米时,住宅建筑控制线退让现状道路中线不小于2米;当现状路大于4米时,住宅建筑控制线可平齐用地红线,满足上述退让要求的,住宅临路一侧宜与周边住宅平齐。
(二)现状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临路方面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且不得侵占道路红线 ),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0.6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三)临规划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按照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执行;
(四)内河涌岸边和临鱼塘水塘的住宅不得侵占现有河涌水面和鱼塘水塘水面,临江的住宅退让堤围距离以水务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四、其他要求
(一)建筑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屋面挑檐(滴水线)不得超出权属用地红线且不得大于20厘米,超出建筑控制线进入与相邻用地最小退缩间距的,应取得相邻用地业主的同意意见。按要求退缩后,拟建建筑不满足《住宅设计规范》的,只批准原状维修或邻屋协商联合拆建。
(二)新规划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边线应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三)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篷、花池、台阶等。住宅次要朝向外墙应当为防火墙。
(四)涉及消防问题应自行征求消防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其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