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印发<2020年横琴新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20〕12号)要求,落实属地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原则,支持横琴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现对我市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横琴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2020年7月1日起受理并处理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横琴新区、保税区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020年7月1日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横琴新区、保税区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继续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本次调整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横琴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1.用人单位所在地在高新区、高栏港区、万山区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指定管辖的其它案件。
(二)横琴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1.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横琴新区、保税区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指定管辖的其它案件。
(三)特殊情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
1.外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在全市范围内,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三、本次调整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横琴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按本通知执行。其他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按2019年12月31日印发的《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