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25日11:07:34规范性文件10,4271字数 8552阅读28分30秒

穗埔府规〔2020〕21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管理,推进和创新我区用人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建设我区,拓宽优秀人才发展空间,激发干事创业活力,保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雇员是指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权利义务,从事管理、专业技术支持或服务工作的人员。

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职权,不占用行政或事业编制。

第三条 政府雇员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实行动态指标管理,坚持分级分档,突出考核激励。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政府雇员管理工作,区机构编制、区财政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雇员相关管理工作。

区雇员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区政府雇员的综合管理,包括政府雇员的政策研究制订、招录、培训、考核、晋升、续聘、奖惩及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指标管理

第五条 政府雇员分为特聘雇员、高级雇员、中级雇员、初级雇员。政府雇员岗位实行聘期制。

第六条 特聘雇员是指因我区特殊工作需要,主要负责全区层面重大项目或专项工作,或协助区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的尖端优秀人才。特聘雇员岗位应结合区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专项工作或其他特殊需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从严设置。

特聘雇员一般以区层面的首席经济师、首席信息官、首席规划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全球招商总监、政府特别顾问、项目执行总监等名义开展工作。

第七条 高级雇员按工资等级由高到低相应设置一级雇员、二级雇员、三级雇员。

一级雇员是指辅助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开展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支持或受委托开展区级交办、本单位所列的重要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级雇员是指辅助所在单位班子副职领导开展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支持或受委托开展重要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级雇员是指辅助所在单位内设机构主要领导开展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支持或受委托开展一般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中级雇员按工资等级相应设置四级雇员。

四级雇员是指以综合管理或专业技术支持等为主要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初级雇员按工资等级相应设置五级雇员、六级雇员。

五级雇员是指以一般行政辅助工作等为主要职责的工作人员。

六级雇员是指以技能操作或后勤保障等为主要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高级雇员、中级雇员、初级雇员中每个工资等级下细分若干个工资档次。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性强、工作强度大、延时工作常态化等的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现有指标总量内设置少量特殊岗位,在岗人员享受相应的岗位补贴,具体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核定。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的政府雇员指标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三定”规定、新增职能职责等情况提出配备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区委编委审议确定。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的政府雇员指标类型,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按比例核定。

特聘雇员指标按岗位核定,实行单列管理。

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中级雇员、初级雇员指标原则上按照3:6:1的比例核定。

非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不核定高级雇员指标,中级雇员、初级雇员指标原则上按照6:4的比例核定。确有需要核定高级雇员指标的,由用人单位提出需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不超过政府雇员指标总数的10%核定。

第十四条 政府雇员指标实行使用前置审批管理,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空缺指标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指标使用申请。

第十五条 高级雇员中,一级雇员、二级雇员、三级雇员岗位设置全区一般按照1:3:6的比例控制,具体由用人单位提出岗位设置需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全区范围统筹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初级雇员不核定五级雇员、六级雇员岗位比例。

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进行高岗低聘。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政府雇员指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岗位说明书。每个政府雇员指标对应一份岗位说明书,作为政府雇员指标管理以及政府雇员招录、定档、培训、考核、晋升、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招聘选拔

第十七条 政府雇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

(三)自愿履行政府雇员职责与义务;

(四)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等录用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雇员招聘实行统一招聘和自主招聘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进行。用人单位自主招聘时可采取面向社会专项招聘、面向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简称为“双一流”高校,下同)选录、“一考双录”、从人才储备库选录等形式进行。

毕业两年内的“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雇员区内选拔、“双一流”高校选录或人才储备库选录时可不受相关经验年限限制。

第十九条 特聘雇员招聘秉承“面向全球、不限国籍、不拘一格”的理念进行公开遴选,个别层级高、符合条件人数较少的岗位可开展定向遴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特聘雇员一般应具有八年以上应聘岗位所需的丰富经验;具备完成政府项目的能力,曾在大型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或在政府、事业单位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在所应聘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公认的顶尖人才;原薪酬须与应聘岗位薪酬持平或者相近。

第二十一条 特聘雇员招聘由用人单位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使用指标并获批后,提出招聘方案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执行。

招聘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指标配备、岗位设置、人选条件、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市场薪酬水平、工资总额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特聘雇员招聘须专门成立遴选委员会,独立负责遴选有关事宜和面试工作。遴选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一般由区领导、外部聘请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高级雇员一般应具备履职的相关经历或能力。一级雇员一般应具有五年及以上相关从业经验,二级雇员一般应具有四年及以上相关从业经验,三级雇员一般应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从业经验。

第二十四条 高级雇员统一招聘时,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面向中级雇员进行区内选拔。

中级雇员参加区内选拔聘用到高级雇员岗位的,年龄条件不作限定,按高级雇员对应工资等级待遇执行,工资档次不变。

第二十五条 高级雇员、中级雇员统一招聘一般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用人单位可根据已核定政府雇员指标数的空缺情况,提前申报招聘计划和方案,就招聘人数、范围、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等作出说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对外公布。

确因重点工作或急需用人的,可由用人单位另行提出专项招聘需求,经区分管领导同意,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高级雇员、中级雇员统一招聘环节一般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初级雇员招聘可参照中级雇员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并自行组织实施,招聘结果于招聘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现有政府雇员如需转为更高工资等级政府雇员的,原则上按该工资等级政府雇员招聘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高级雇员应当具有全日制本科或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中级雇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或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初级雇员中五级雇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雇员中六级雇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三十条 首次聘用时,高级雇员、中级雇员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属于紧缺专业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以及第三十二条所称人员参加中级雇员或高级雇员公开招聘的,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初级雇员中五级雇员一般要求40周岁以下,初级雇员中六级雇员一般要求45周岁以下。

第三十一条 高级雇员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该岗位有必要继续保留的,用人单位在期满前至少提前两个月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正常程序重新进行区内选拔或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全区可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量中级雇员岗位,用于面向全区政府雇员、政府聘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监察站站长、党建指导员(组织员)、“村改居”治安联防队员等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财政全额拨款的编外人员以及优秀的村(居)党组织书记、主任等进行定向招聘,除学历学位须符合中级雇员岗位要求外,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不作限定。参加定向招聘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按一定程序参加考试后择优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入职的现有中级雇员参加我区高级雇员区内选拔的,或者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入职的第三十二条所称人员参加我区中级雇员定向招聘的,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本科及以上。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所称人员,特别优秀的可直接录用为中级雇员或高级雇员。

特别优秀是指: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第三十五条 属于我区负责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人员的,可按规定直接安置录用。

第三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双一流”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库,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人才储备库直接选录或赴“双一流”高校进行自主招聘(选录)。

第三十七条 “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到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的,其实习补贴由区财政保障并由用人单位落实。实习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实习考核意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考核优秀的实习生纳入我区“双一流”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库。

第四章  录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雇员录用后,用人单位须及时将政府雇员信息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雇员实行分级分档管理。不同层级政府雇员之间实行分级管理,注重层次化分类分级;同一层级政府雇员内部实行分档管理,注重差异化定档调档。

第四十条 特聘雇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列管理;高级雇员、中级雇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其招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晋升、续聘、交流等须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批,其他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初级雇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宏观指导管理,赋予用人单位对初级雇员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其中,初级雇员年度考核须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批,人员的增减变动和晋升情况须每月底前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除因年度考核而进行工资调档外的额外工资晋升须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批,其他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特聘雇员一般实行协议年薪制,采取一人一薪,根据职位所需专业水平和所承担任务的重要程度,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专业人员的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其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一般按专项工作或项目进度发放。

第四十三条 高级雇员、中级雇员、初级雇员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固定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高级雇员另设高级雇员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月度绩效和年度绩效,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考核情况发放。

第四十四条 高级雇员、中级雇员、初级雇员工资档次标准应体现一定的梯度和区分度。

新进人员根据学历或与岗位相匹配的职业技能等级等情况定档起薪;对“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录取为我区政府雇员的,结合相应市场薪酬水平实行差异化定档起薪并适时动态调整,合同期满后经考评特别优秀的,经用人单位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可实行协议年薪制。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雇员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政府雇员订立劳动合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政府雇员首次聘用时,特聘雇员、高级雇员、中级雇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初级雇员中五级雇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初级雇员中六级雇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首次聘用到中级雇员或高级雇员岗位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和相应的违约条款。

第四十七条 政府雇员首次聘用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置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政府雇员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所聘用岗位的85%计发,其他的工资待遇按照正常标准计发。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八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政府雇员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雇员可在同一工资等级内、区内不同单位间交流聘用。政府雇员与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申请交流聘用,新用人单位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使用指标后,初级雇员交流聘用手续由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直接办理,高级雇员、中级雇员的交流聘用须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批。政府雇员交流聘用后,其合同期满时间、工资等级、工资档次等维持不变,原工作年限合并至新用人单位连续计算,其他权利义务亦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政府雇员管理规章细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合法有效。

第五章  学习培训

第五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用人单位,共同推进政府雇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政府雇员培训包括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日常业务培训和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年度综合培训。

第五十三条 年度综合培训对象一般为特聘雇员、高级雇员和中级雇员,培训形式一般包含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分年轮训以及对工作表现优秀的政府雇员的专场培训,具体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人才服务机构等负责政府雇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十五条 政府雇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可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六条 强化政府雇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日常考核结果可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考评程序,注重业绩评比,科学衡量绩效,突出优劣对比,严谨评定等次。年度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十七条 特聘雇员招聘完成后由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等事项。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制定科学可行、量化有效的目标考核责任书,连同劳动合同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特聘雇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并列入部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特聘雇员的考核须成立特聘雇员考核工作小组,制定特聘雇员考核工作方案。考核工作小组组长一般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代表及相关业务处(科)室人员、业务相关单位代表等。

特聘雇员的考核一般针对其负责的专项工作或项目进行,具体考核应根据目标考核责任书,并结合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和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等进行。考评程序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考核指标设置应全面覆盖德能勤绩廉,考核类型一般包括年度(期中)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应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作为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

第五十九条 特聘雇员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申请额外绩效奖励,具体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政府雇员额外经费(不含特聘雇员)根据区绩效办对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分档次核定,用于分配年度绩效及支付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薪资补贴,具体由区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政府雇员年财政工资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拨。

第六十一条 政府雇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新进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绩效考评结果挂钩,一般不超过参与考核人数的15%,根据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绩效考评等次或评先评优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第六十二条 政府雇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一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可优先参加政府雇员年度综合培训,其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岗位的,在次年可享受一次不低于五个工作日的脱产备考复习假期。

政府雇员年度考核每累计两次良好的,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年度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的,由用人单位人事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对于年度考核为一般的,不得发放超过60%相应的全额年度绩效,对于年度考核为较差的,不得发放相应的年度绩效。

第六十三条 政府雇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或以上等次;受到党政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评为良好或以上等次。

第六十四条 政府雇员在职期间,其学历层次获得提升的,可申请晋升一次工资档次;初级雇员中以职业技能定档起薪的,其与岗位相匹配的职业技能等级获得提升的,可申请晋升工资档次。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六十五条 政府雇员劳动合同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法律法规规定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十六条 特聘雇员聘期期满后如原岗位有必要继续保留的,在期满前经聘期考核合格且双方协商一致,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继续聘用。

第六十七条 高级雇员聘期期满事宜按照第三十一条执行;中级雇员、初级雇员聘期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续聘手续。其中,中级雇员聘期期满前两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续聘手续;初级雇员聘期期满续聘手续由用人单位自行办理。聘期期满未续聘且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后续事宜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政府雇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 政府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认定上述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雇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政府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政府雇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涉及相关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由区财政承担。

第七十二条 政府雇员出现辞职、解聘、退休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有关情形出现后一个月内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政府雇员具体工资福利标准、考核奖惩细则等相关事宜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与政府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本办法和直接涉及政府雇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告知政府雇员。政府雇员在知悉并承诺遵守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办法发生变化而与原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府雇员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或者我区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5号)即行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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