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8民初8402号
原告:阮XX,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曼钦,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社。
负责人:阮XX。
原告阮XX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华、倪曼钦,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阮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铁路用地征收分红款1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租地分红款1000元、2018年租地分红款1000元、2019年租地分红款1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增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分红25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0年6月16日出生,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处,与案外人郑益明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离婚。期间,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未曾迁移。2018年6月4日,原告向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被告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增仙府行决字第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了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被告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但被告至今未补发原告各项分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辩称,确实已经分红。但是依据蓝山村的村规民约,无论出嫁女户口是否外迁,均不参与村分红。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证明、蓝山村新村社2012年补充村规民约分红方案、行政处理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作为证据;被告无证据提交。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按照蓝山村新村社2012年补充村规民约分红方案,无论出嫁女户口是否外迁,均不参与村分红。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阮XX于1970年6月16日出生,其户口自1970年10月5日至今一直登记在被告处(户口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街二巷97号),户别为居民户口家庭户。
阮XX曾因与被告间确认成员资格纠纷向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增仙府行决字第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阮XX具有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该行政决定作出后,原、被告均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已向本社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发放铁路用地征收分红款14000元、增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分红25000元、2017年-2019年每年租金分红各1000元,亦确认其未向原告发放上述分红款。并辩诉依照村规民约,原告作为出嫁女是没有资格参与分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簿、《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被告以原告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分红款的行为,剥夺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发放铁路用地征收分红款14000元、增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分红25000元、2017年-2019年租金分红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XX支付铁路用地征收分红款14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XX支付增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分红25000元;
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XX支付2017年租金分红1000元、2018年租金分红1000元、2019年租金分红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单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