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和吉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农产权[201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依规推进,确认过程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确认结果要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确认、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更不能由少数人操控。
(三)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重点考虑与集体经济组织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化解矛盾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操作难度大,要尊重农民意愿,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做好政策解答、信访接待,稳步推进,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和时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全市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产权利、收益分配权利、民主管理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
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定于2019年7月1日零时。
三、成员身份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口,依法享有或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二轮土地承包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取得承包土地的,且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员。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按政策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的人员。
5.因合法的婚姻(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或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6.为了发展产业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的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7.户口迁出或全户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依法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8.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组)民参加会议或2/3以上村(组)户代表参加会议表决通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的人员。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符合下列特殊身份条件的处理方法
1.对“农嫁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对“农嫁非农”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其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虽然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其仍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离婚、丧偶妇女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配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享受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再婚的,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虽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未享受和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的“空挂户”,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宣告死亡人员又出现,法院依法撤销死亡的,应恢复其成员身份。
四、保留成员身份的确认条件
(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已经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入城镇,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五、丧失成员身份的确认条件
(一)在成员确认的时点之前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日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拥有的集体股权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分享家庭内部的除外),记入集体股。
(三)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定的,自户口迁出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四) 在成员确认的时点之前已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和离退休人员(户籍为农业或非农),享受国家社会保障待遇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五)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六、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程序
(一)宣传动员
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成立组织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4至6人,包括村干部、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等,在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民主决策
1.结合各村组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具体办法,形成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
2.将初始的成员确认条款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群众的建议、意见修改成员确认具体办法。
3.将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办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复。
4.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批意见,再次修改。
5.将再次修改后的成员确认具体办法提交村组内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具体办法,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6.根据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办法,逐户逐人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并编制名册。
(四)调查摸底
1.从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取得本集体所有农户户籍信息及相关资料;“城中村”居民居住分散,如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无法确认是哪个村,应以本村掌握的户口信息为基础,开展调查摸底。
2.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二轮土地承包分到承包地人员名册。
3.填写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并进行统计汇总。
4.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
5.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名册,通知到所有的“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人员,告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确认成员的目的等,对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的要保留相关证据,同时编制“空挂户”“未予确认成员”“自愿放弃人员”名册。
(五)结果公示
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最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六)资料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将下列资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1.成员名册;
2.成员确认登记表;
3.成员身份确认具体办法;
4.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记录;
5.公示资料;
6.户籍资料;
7.二轮土地承包名册;
8.“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名册;
9.“空挂户”名册;
10.“未予确认人员”名册 ;
11.自愿放弃身份人员名册;
12.相关证明资料;
13.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及统计汇总表;
14.影像资料。
七、成员身份确认的其他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
(二)取得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本意见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日后上级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附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入户调查摸底表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