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邕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等4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 1月11日
邕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
为确定邕宁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流转权和有偿股份退出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南发﹝2018﹞20号)文件要求,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邕宁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成员(包括属于农业性质社区居民),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做到不重不漏,不能多头占有也不能两头落空。
(四)维护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程序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制定出本村、本组的确认办法及条件。
(六)群众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获得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简称“基准日”),基准日由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在基准日前出生和尚健在并实际登记在《成员确认表》的人员,经对《成员确认表》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最迟确认基准日不超过2019年3月31日23时59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
(一)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通过婚姻、合法收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存档,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取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五条 以下情形,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身份:
(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五)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定的。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程序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遵循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的操作程序,严格规范成员身份确认行为。
(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调查摸底。开展调查摸底,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三)制定具体办法,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集体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正式开展认定工作。
(四)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登记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应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认定办法、公示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镇人民政府和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全体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身份)资格确认登记,必须执行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福利享受提供依据。
第九条 各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村,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自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做出明确规定前,暂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 具体应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适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办法,按经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执行。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邕宁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0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
邕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
为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根据中共邕宁区委、邕宁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邕宁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现就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力,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规范操作。把公开、公平、公正精神贯穿于股权量化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因村施策。各镇要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二、成员确认
根据城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邕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对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的人员,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资产量化
量化资产总额是指含集体统一经营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应付款等在内的经清理核实的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只作数量清理和公布,暂不作资产量化,变现后仍归股东按股所有。资产量化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政府批准。
四、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政府批准。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成员股。集体股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每个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的集体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成员股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成员股可以设置人口股、劳龄股等不同股份分红依据。鼓励各村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探索创新股权设置办法。
(一)只设个人股的,可根据经营性净资产和股份数进行一次性折股量化,由成员享有,进行股权设置。同时,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用于集体经济长远发展,公益金用于集体公益性事务。
(二)对无净资产或净资产为负数的,可通过虚拟股份的方式按成员人数分配股份,作为将来资产量化的依据。
五、股权管理
(一)股权设置后,原则上实行“两不增、两不减”(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在各户内部实现增人减人的平衡。
(二)实行按人分股,按户管理的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决策管理、享有收益的收效凭证。将来子女分户的,原则上不调整原股权设置。
(三)以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股权可以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继承、有偿有条件退出。
(四)具体的转让、继承、退出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章程详细规定。
六、组织实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组织开展股权量化工作。要依据本意见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合作社)资产折股股权量化工作方案,本指导意见由邕宁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0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集体经济
股份合作社章程指导意见(示范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增加农民收入,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南宁市邕宁区 镇 村(社区)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领导及协调监督管理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各项政治、文化和经济事业建设活动,对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定期公开、民主监督管理,保障社员对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
第四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赋予社员对集体资产占有权、所有权、收益权、股份有偿退出权(含转让权)、继承权,对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社员资格界定条件
第五条 邕宁区农村范围内的股份合作社社员资格界定的基准日,确定为xx年x月x日24:00前。
第六条 以邕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为依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本社社员:
(一)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通过婚姻、合法收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取得成员身份。
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三章 股份设置和配置管理
第七条 股份设置(各村可自行探索制订):
(一)在1982年至1985年区间领有农村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含第二轮土地延包)的社员,现健在、户籍在本村的人员,配置股份2股;
(二)领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份,户口已迁出村外的人员,配置股份1股(注:只有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利,没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政治民主选举权利);
(三)领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份已故的,配置股份1股(注:由其原户内直系亲属继承及共享);
(四)未领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份,户口在本村民小组从原股份合作社转过来的人员,配置股份1股;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基准日前,符合原各股份合作社章程相关规定人员,配置股份1股;
(六)现有股份合作社有关人员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配置股份1股。
第八条 实行集体资产量化:
(一)本股份合作社实行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为xx年x月x日;
(二)本社股份合作社所有股份(即:股权)的股本金总额,为本社集体清产核资核定的集体生产经营性资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和财务账内账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总额,在扣除负债后经评估核实的经营性净资产总额,作为本股份合作社折股量化资产的数额具体量化至股权(即:股份),及享受本社集体经济收益按股份分配依据。
第九条 股份管理办法:本社股份(即: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管理制度,以本社推进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基准日为时点,实施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量化,赋予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所有权、收益权、有偿股份退出权和继承权及流转权等,实行股份“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探索“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期不变”,规定从xx年x月x日后,本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总股份(即:股权)数不随人员增减而变动,新增人员不再配置股份,只能分享户内拥有的股份。今后如需扩股需按市场行为用现金购买,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第十条 股份有偿有条件退出及转让管理办法:
(一)实行股东的股份有偿退出,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有偿退出,如:1.家庭确有困难的可以退出。2.户籍信息变更的可以退出。3.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经集体讨论同意的可以退出。实施股权一次性有偿退出时,必须经本社集体股东代表大会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必须经所属村民委员会批准、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批、上报城区经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退出。每年退出的户数不得超过总户数的5%,其中退出人数上限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上述退出的股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赎回持有,每十年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同时重新对新增人口进行成员资格的界定,符合成员资格的,赋予其成员权,并享受购买相应股权的权利。
可选择如下其中一项作为股份有偿退出值:1.允许参加本社当年末或上年末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按股份分配的单位股份分配额的若干倍(最高不得超过五倍),作为股权一次性有偿退出股份(即:股权)值;2.允许以本社的资产量化股份单位值的20%以下支付现金。具体由本社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二)股权(即:股份)可实行本社内部有偿转让。股份有偿转让的单位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数的比例不得超过本社总股权(即:股份)数的30%,转让股权的上限不得超过个人所持股份总额的60%,每年转让的股权额度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本的5%。实施股份有偿转让时,必须经本社集体股东代表大会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必须经所属村民委员会批准,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批、上报城区经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转让。禁止成员间私自转让,未经本社集体审议通过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一条 股份继承权管理办法。本社内成员已故股东(社员)的股份,由其具有本社成员资格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也可将股份实行有偿退出或者转让,退出的股份单位值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股权收归本社集体所有。
针对部分已故股东的法定继承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只能享受股东权益(即收益权),不能享受成员权利(即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权、表决权等权利)。对于该类股东的股权,不得二次继承。即第三代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无权继承该股权,但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一次性买断赎回的方式,支付股权原始价格对该股权进行赎回。同时,该股权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待下一次清产核资时,对本社新增人口进行成员资格界定,符合成员资格的,赋予其成员资格,并享受购买股权的权利。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即:社员)有如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的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权对股份合作社集体的各项事业建设规划和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股份合作社集体财务收支及收益分配方案进行管理监督;
(五)有权享受股份合作社集体经济收益的股份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股东有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执行股份合作社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履行股份合作社社员职责和义务,与社内成员团结互助,自觉积极完成自身应负的义务;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完成有关年度发生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本社18周岁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股份合作社社员)组成,或户主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代表享有表决权。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所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履行代表大会表决的原则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盈利和亏损、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的成员;
(三)提出修改本章程及有关制度合理化意见及建议;
(四)讨论审议及依法表决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即: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开会,所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依法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股份合作社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1名。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一般情况下理事会的理事长由村民小组长(即:股份合作社长)担任,副理事长和理事由村民代表担任,理事会成员选举与村民小组长(即:股份合作社长)、村民代表同时选举(即:两个班子一套人马)。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落实本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审议股份合作社每年发包的集体经济承包项目、并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
(三)聘任股份合作社下属经济实体的主要责任人,并对其监督考核;
(四)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审批各项财务开支,管好用好各项集体资金,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五)抓好下属集体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提高集体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长的报酬,按村民小组长的计酬办法计酬(注:村民小组长兼股份合作社长及理事长的只能享受村民小组长的报酬待遇),副理事长及理事则以出勤工日计发误工补贴。
第二十条 设立监事会作为股份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设总监事1名,监事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对理事会和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工作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派员列席理事会议,检查合作社业务、财务状况,查问会计等各种资料,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按出勤工日计发误工补助。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经理和其他行政职务。
第六章 集体财务管理及经济收益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社集体财务必须定期向全体股东公开,每年将本社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年终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张榜公布,接受社员群众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收益(即:利润)分配总额——按如下顺序进行各项分配:
(一)缴纳应交的国家有关税款;
(二)归还到期债务;
(三)弥补上年亏损;
(四)提留公积益金,按当年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总额的5%— 8%比例提取,作为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基金;
(五)预留次年度股份合作社生产经营及管理费用;
(六)投资分利(注:股份合作社外来投资者);
(七)社员分配(即:农户分配)方式,在应分配总额实行按股份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社村民代表大会审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实施,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完善事宜由所属社在探索实践中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完善,并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依法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二十五 本章程实施之日起,原制订的股份合作社章程(即:旧章程)同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 村民委员会解释。
邕宁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动,保护农村股份经济合作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农厅﹝2019﹞170号)》以及中共邕宁区委、人民政府印发的《邕宁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邕宁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是指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本组织成员(股东),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有股份分红的凭证。
第三条 股权证书由邕宁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以户为单位统一发放。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股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成员(股东)姓名、性别、住址,法定代表人(签名),发(换)证日期;
(二)股权记录,姓名、配股日期、量化资产股(股数、股金)、量化资源股(股数、面积)、按份额量化份数、经办人(签章)等;
(三)股权变更记录,变更日期、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经办人(签章)等;
(四)分红记录,日期、分红总额、经办人(签章)、备注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 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应向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股东)名册;
(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
(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 股权证书的内容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变更,如同意变更,由申请人带变更材料到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股权证书变更手续,并报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 申请人的股权证书变更申请书;
- 股权户内成员(股东)同意变更意见书;
- 变更涉及的原股权证书;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七条 成员(股东)应妥善保管股权证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严重污损、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申请换发或补发,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应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回复是否同意换发或补发,如同意换发或补发,由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股权证书换发或补发手续,并报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应当提供下列申请和证明材料:
- 换发或补发股权证书申请书;
- 原股权证书(申请换发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
第八条 对私自涂改、损毁、伪造股权证书或股权登记簿以及在办理股权证书或股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相关部门给予追责,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当事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0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
第十条 本办法由邕宁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