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有关部门:
现将《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遵照执行,抓好工作落实。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18〕47号)精神,稳步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原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开、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民主决策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现实、兼顾历史原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充分结合本村组实际,重点考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民意愿,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主体及确认基准日
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条件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我区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坚持“一村一策”、“一村一方案”,成员登记以组(社)为单位。
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各村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信息查询等相关工作。
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确定,建议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操作办法”通过的时间为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操作办法”通过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2019年12月31日。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确认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并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家庭户口的人员。具体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籍;二是是否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长期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每个人只能拥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不得重复登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已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得土地(下称承包地)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的子女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3.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包括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得承包地的。
(二)其他情形的确认: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兵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上学(大中专院校)、服刑期间,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得承包地,但因特殊原因漏分的,如常住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在集体经济组织分得承包地后将户口迁入城镇的,可以确认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4.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登记结婚的,一般应在其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承包地的,在其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婚入地或婚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丧偶的,原则上应在其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承包地的,可在其婚入地或原籍(婚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仅有户籍关系挂靠在集体经济组织,但实际并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空挂户”,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其他未列举情形的确认,按照民主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集体讨论决定。
(三)下列情形不予确认:
1.已经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
4.已经取得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军队干部身份的;
5.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6.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解散的。
四、实施步骤
1.成立工作组织。以村为单位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组织开展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工作组成员由乡(镇)包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各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村民代表应不少于2人,并按照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选定。
2.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各乡(镇)要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本意见,科学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村要根据乡(镇)制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操作办法(需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和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政策宣传。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及各行政村要广泛宣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主动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4.调查摸底。收集整理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员台账等相关资料,开展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摸底表,并对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摸清人员结构及相关信息。
5.登记确认。各村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操作办法,对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登记确认,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6.公开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乡镇和度假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整理归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各村将相关资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整理成卷,存档备查。相关档案同时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几点说明
1.本意见仅适用于本次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此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一、二轮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通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本意见中若有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5.本意见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