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省委、省政府《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晋发〔2017〕5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长治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农业农村改革部署,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二)明确主体。成员身份确认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因地制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遵循县级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从实际出发,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方法,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四)规范程序。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对成员身份确认结果无异议的,要上报县、乡政府进行备案。
(五)稳妥审慎。成员身份确认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认真开展人员清理、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稳妥审慎推进。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成员身份确认时点
各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指导意见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具体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无异议后确定。
四、成员身份的确认、保留与丧失
(一)成员身份的确认
1.依法取得本村常住农业户口、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包括未上户口、出生的新生儿);
2.在本村享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
4.经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接纳的人员。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
1.原籍在本村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未参加工作或参加工作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编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籍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4.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以来进城落户但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身份的丧失
1.基准日前死亡的人员;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人口的;
4.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操作程序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指导小组,会同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并全程监督相关工作的开展。
(一)成立工作机构
村级要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其余成员应从熟悉村情村史、公道正派的村民中产生。一般工作组成员应有5-9人。
(二)制定具体办法
根据本意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明确身份认定的基准时点,征求村民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正式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办法应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三)摸底登记审核
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认定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户籍类型等内容。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交村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公示成员名单
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
(五)会议确认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界定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界定成员身份。
(六)结果公示
将成员身份界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七)认定结果备案
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界定的有关会议记录、认定办法、公示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乡(镇)政府、县农经部门备案。
六、监督指导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搞好业务培训,防止成员身份界定违背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界定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确保成员资格界定工作顺利推进。
七、附则
1.本意见所涉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乡镇、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形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