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6〕142号),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原则
(一)成员身份确认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二)成员身份确认必须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坚持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
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成员身份取得
(一)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应确认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下列人员的成员身份确认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认:
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之后再迁入的人员;
2.非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来挂靠人员;
3.组织章程规定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认的其他人员。
(三)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成员身份保留
下列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予以保留:
(一)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三)正在服刑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其他人员。
四、成员身份丧失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的人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本指导意见所列成员身份保留条件的;
6.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丧失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五、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一)成员身份管理实行在统一确认基础上动态化管理。
(二)成员身份初次确认程序:
1.制订确认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道)指导下,成立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根据本指导意见,按照一社一策,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2.开展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引导群众依法主动有序参与成员身份确认。
3.组织摸底登记。在镇(街道)指导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开展调查摸底,收集整理农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认真核对成员有关身份信息并进行登记造册,核实登记必须由农户代表签字。
4.接受群众评议。摸底登记成员名单结果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一并进行三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评议。每一次公示期间,对群众提出的每条意见都必须登记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都要依法依规进行认真核实后,该调整的必须调整,调整必须经农户签字。
5.会议确认通过。经三榜公示,并经依法依规核实、调整后,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初步确认,最后提交成员大会表决确认并公示。提交成员名册同时,还必须附上三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的意见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对该意见的处理结果。
6.造册备案上报。成员身份确认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进行造册归档,并上报镇(街道)备案。镇(街道)要及时对本区域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区农业部门。
(三)完成初次确认后,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行动态化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组织章程中明确实行一年一审核或不定期审核方式,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确认、张榜公示和备案。
六、争议调处程序
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统一确认后或实行动态化管理进行审核后的确认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处:
(一)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必须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的,复核受理期限应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二)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处理时,可以对没有经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而作出书面答复的,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直接作出行政决定。镇(街道)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15日内召开会议对该复核申请处理意见进行表决,并将表决情况书面报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根据会议表决情况和有关法律政策作出处理意见后,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或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区宣传、妇联、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农业、法制、信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培训、监督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指导监督,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身份确认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之前,已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本指导意见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本指导意见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