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章华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村(居)委员会:
为稳步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科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章华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华容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确认)情况表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
5.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宣传标语
章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3日
章华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
实施方案
一、成员身份界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必须坚持尊重历史、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广泛宣传,广泛结合群众意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全民参与。“以户籍关系、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法依规、应给尽给为总要求”为成员资格认定基本原则,“户主申报—调查核实—审核甄别—公开公示(3榜)—大会审议—群众确认”为成员界定工作流程。对一般成员资格认定要“应给尽给”,对特殊成员界定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确定,确保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工作流程和步骤
镇负总责,各村(社区)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组逐户进行。
(一)成立机构(2019年7月15日前)。成立在党委书记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全面管理和指导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各村(社区)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组织机构,充分吸收本村成员中熟悉村情的老党员、老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制定方案(2019年7月15日—7月25日)。村(社区)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按照镇工作方案,召开“五个会议”来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方案,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方可施行。
“五个会议”及相关要求如下:
第一,召开支村(居)“两委”会议,主要议题是依托镇方案,充分讨论,形成共识。特别要明确登记基准日的时间节点、对需要召开会议确定的情况细化,形成初稿。
第二,召开村(居)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比较完善、可操作的村级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根据村(社区)干部包组分工安排,下组召开户主会,宣传改革政策、成员界定工作方案,收集村(居)民意见;
第四,再次召开支村(居)“两委”会议,结合收集到的村(居)民意见,修改完善界定工作方案,形成送审稿;
第五,召开村(居)民代表对送审稿进行表决,形成正式的界定工作方案。
(三)发布公告(2019年8月5日前)。各村(社区)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四)摸底登记(2019年8月5日—8月25日)。开展摸底调查,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1.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分组入户理清村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
2.调查小组根据清查情况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一户一表),表格内所有内容要填写完整,并在备注栏注明一、二、三类人员。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须户主(委托人)签字认可。
4.将一时无法确认或有争议人员情况收集、汇总。
(五)入户确认(2019年8月5日—8月25日)。根据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意见,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六)审核公示(2019年8月5日—9月5日)。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填写公示表进行三榜公示。
入户确认和审核公示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调查小组工作人员根据资格认定摸底情况填写《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经镇、村(社区)审核后,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收集意见;
2.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有争议或无法确认人员进行公开审查、讨论,表决是否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纪要(包括会议表决情况,未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4.会议表决结果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两委名义报镇审核;
6.镇审核通过后,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7.公示后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裁定;
8.及时报送县、镇备案(含电子文档)。
(七)上报备案和档案管理(2019年9月5日—9月1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社区)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报县、镇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收养证和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归档整理;
2.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支村两委负责人、调查组(签字)、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后归档(一式三份,形成一户一表、一组一册、一村一簿档案资料送县、镇两级进行管理。
三、村级组织实施
各村(社区)的基准日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意见》、确认结果及涉及特殊人员的确认,原则上均须村(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一)成员界定工作程序
1.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三个类别26种情形(“可认定”12种、“待议定”6种和“不认定”8种)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2.调查小组清查汇总《成员资格认定明细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组为单位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
(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程序
1.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委会或理事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
2.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3.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拟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议名单,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
4.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
5.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居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身份证、户口簿、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的复印件归档保存。有特殊情况的成员,还可根据实际提供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等文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镇、县备案。
(四)形成民主协商确认制度
坚持有法依法,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成员民主协商解决。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协商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公开、民主、全面、准确。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照章程来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界定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通过召开动员会、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通过广播会议、入户宣传等方式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具体办法、操作规程、时间安排等,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二)强化业务培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镇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技术规程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严格登记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来开展工作,确保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尊重群众主体的地位,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依靠群众合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各级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做好资料归档。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流程,做好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纸质资料等归档立卷工作,成员确认过程全程留痕,每个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并形成图片资料,三次公示也都要形成图片资料。
附件1
华容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
指导意见
为适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华容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华办[2018]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应遵循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尊重历史、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要“应给尽给”,对特殊成员界定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坚持法规与民主相结合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
(三)坚持依法与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四)坚持县指导、乡领导、村组织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县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乡镇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具体负责,由村组织实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设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以及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登记基准日作为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农业户籍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股权改革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7.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子女(需将农业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迁回本村)。
8.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9.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10.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1.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2.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仍居住在本村的蓝印户口人员(93年、94年、95年买户口农转非的)。
2.仍居住本村的知青下放人员子女转非人员(50年代、60年代知识青年下放的人员的子女)。
3.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
4.股改时户籍未迁入的嫁入妇女、入赘婿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权益的。
5.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6.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三)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3.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4.正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
5.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人员。
四、成员的认定程序
(一)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三类别26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二)调查小组清查汇总《成员资格认定明细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认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10天,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成员资格认定由调查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示;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支村两委汇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审核后,终榜公示。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五)必须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户代表会议决定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或理事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
3.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拟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议名单,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
4.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
5.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的复印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支村两委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党支部、村委会公章后存入档案。
(七)成员认定、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乡镇政府(田家湖生态新区)及县农经部门备案。
附件2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摸底(确认)情况表
镇(街道) 村(社区) 组
序号 | 户主姓名 | 家庭成员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籍性质 | 身份证号 | 户主确认签名 | 备 注 |
附件3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公示表
镇(街道) 村(社区) 组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第 次公示)
序号 | 户主姓名 | 家庭成员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出 生
年 月 |
户籍性质 | 备注 |
注:1.注明公示起止日期;2.注明第几次(一、二、三)公示;3.以小组为单进行公示;4.此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附件4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
镇(街道) 村(社区) 组
序号 | 户主
姓名 |
家庭成员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户籍性质 | 备注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件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宣传标语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
2.按照“以户籍关系、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法依规、应给尽给为总要求”为成员资格认定基本原则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
4.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5.努力探索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新模式,让乡村振兴战略在苏仙大地全面实现
6.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7.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8.搞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
9.抓好产权改革工作,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10.家家有资本、户户是股东、人人有股份、个个有就业、年年有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