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清委农办〔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程序进行成员确认工作。
2.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成员身份确认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保障权益、履行义务。成员享有的权利应当与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作出的贡献相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组织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4.民主协商、群众认可。成员确认程序都必须得到多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可和接受。确认工作遇到争议问题时,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要求
按照“区级指导,镇级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各镇是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做好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村、组级要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应当认定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包括以下情形:
1、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3、正在服刑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6、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成员身份确认程序和登记管理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章程和本指导意见,做好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具体确认程序和管理如下:
(一)制定具体确认办法。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镇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本经济组织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本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表决通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公示,公示要拍照留档,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个别情况,可以通过召开(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二)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小组。全面开展人口调查摸底,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各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三)拟定成员名单。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成员确认办法提出符合成员身份的人员名单。
(四)公示成员名单。成员资格初步核定后,对集体成员名单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再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要将相关公示表格资料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后作终榜公布。资料公示、民主表决现场要做好拍照、会议记录等工作,并将相关照片、视频、会议记录与公示资料、村民表决的资料一同归档。
(五)造册登记备案。各集体经济组织将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造册登记,并将成员名单清册(含电子档)报镇备案。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意见仅作为指导意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考本意见并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标准。
(二)本意见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会或户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民主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 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及归档材料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存入档案。
(四)成员资格认定后,因特殊原因、情况变化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成员资格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议决定,调整或变更等资料应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在执行期内,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为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涉及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的规定有所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上级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指导意见的,以上级意见为准。
(七)本指导意见由清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6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广东省、清远市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文件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