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原则。要依法依规,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般成员身份认定,要“应给尽给”,特殊成员认定要公开、民主,采取村民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成员身份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认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成员(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五)县指导、镇领导、村实施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原则上以一个不可分割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镇工作组负责指导,各村工作队负责具体实施。各村民小组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的基础上,吸收部分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能坚持原则的老干部、老党员开展本村小组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需经本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认可,其职责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
(六)维护稳定的原则。开展成员身份认定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要指导村委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并抽调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矛盾调解和维稳工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与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组联系,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但不得晚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日。建议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成员登记基准日和改革基准日。
登记基准日应进行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定。
登记基准日确定后,自该日期起,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固化管理,对集体成员家庭今后新增的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部拥有的集体资产收益的办法,按民主决策程序获得集体成员身份和集体资产份额。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户籍在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且长期生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及其所生子女。
(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关系,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
(三)协商取得。对于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范畴之外的部分特殊情况和人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程序民主讨论同意后,取得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一)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成员登记基准日止在册农业户籍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1995年始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
5.正在服刑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因政策性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7.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将户籍关系在登记基准日前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的子女。
8.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按离婚协议或判决确定由其携带抚养的子女。
9.因离婚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人员及按离婚协议或判决确定由其携带抚养的子女。
10.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1.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2.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人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出生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身份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随其入户的子女。
3.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
4.登记基准日户籍未迁入的嫁入妇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女婿,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权益的。
5.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6.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员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自然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出境出国定居并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或外国国籍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成员的认定程序
(一)成立调查小组进行集体成员调查摸底
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小组,全面开展人口调查摸底,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各种情形进行初步分类登记造册。
(二)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包括成员身份确认程序、范围、方式、标准等)。该办法应经成员(代表)大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表决通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赞成通过)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身份甄别
镇、村依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上报成员登记表开展
辖区成员身份数据对比甄别,发现成员界定中异常情况的,及时开展成员身份界定修正纠偏工作,避免集体成员身份“两头占、两头空”等情况发生。
(四)集体成员身份认定
1、开展集体成员身份分类情况信息公示。按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将各种情形人员分为“确认、表决确认、不予确认”类别,填写集体成员身份分类情况信息表并进行一次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公示期满后,根据相关人员对公示信息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核、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分类情况信息表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2、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二次公示期满后,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对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分类情况的公示结果进行确认或表决确认,并将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表决确认应当满足以下程序和要求: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
(2)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的代表参加)确认。
(3)必须经到会2/3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
(4)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将书面文件归档。
(五)上报备案
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确认的集体成员资料编制成清册(含电子文档)报镇,经镇审核后汇总,再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六)建立成员档案
在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成员清册、成员身份证明文件、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依据等原始资料加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存档。
六、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资料的保管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票据等复印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存入档案。
(三)成员身份认定的调整或变更
成员身份认定后,因特殊原因、情况变化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成员身份的,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议决定。
(四)成员身份违规认定的后果
成员身份认定违反有关规定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本意见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七)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情形,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八)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九)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十)本意见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到2023年5月31日止,有效期3年。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日